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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啥情况能鉴定,咋申请,一文说清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2026-01-272

对于工程纠纷而言,“要不要做鉴定”常常是决定官司走向的极为关键的一步,申请正确的话,事实能够得以澄清,申请错误的话,不但会白白地浪费时间以及金钱,而且还可能会直接致使败诉结果的出现,法律针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有着严格的前提条件以及明确的禁区范围 。

鉴定启动的法定前提

启动鉴定工作得以开展的关键核心要点可归结为,案件当中所涉及的事实情况,必须借助具备专业性的技术手段才能够得以清楚查明,并且当前已现有的证据材料,在无法通过直接方式进行认定的情形下。举例说明,就好像有一份属于普通类型的货物送货单,双方针对其中的数量部分存有争议,这种争议情况属于事实方面的争议范畴,一般来说是不需要进行鉴定操作的。然而要是这种情况体现为工程质量方面,看其是否符合隐蔽工程所特有的技术标准要求时,这样的状况就需要依靠专业的机构来展开检测以及做出相应的判断 。

规定了能申请鉴定情形的法律是明确的,比如在工程因故而中途停工时,原合同约定里边的结算条款没有办法去适用了,在这个时候就得借助鉴定来确定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所具有的价值。还有一种常见的状况为,施工合同自身被法院判定是无效的了,要是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那这时候可不是按照“结算”来处理的,而是要借助鉴定去确定“折价补偿”具体有多少金额。

明确禁止鉴定的情形

为了让合同的严肃性得以维护,以及节约司法方面的资源,法律此外还划出了鉴定的“红线”。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情形便是固定总价合同。要是合同明确地约定了闭口总价,而且在施工的过程当中没有出现任何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的增减情况,那么无论哪一方仅仅是因为感觉“造价太高”或者“自己亏了”就去申请对整体工程造价展开鉴定,法院一般情况之下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还有一种常见的状况是,双方达成了结算协议。在司法实践当中,有承包方在签署了最终的付款承诺函之后,又以存在质量问题作为理由申请鉴定,法院因为其已经就工程款达成了结算合意,驳回了它的鉴定申请。这就表明,一旦双方透过协议把争议解决了,鉴定的大门也就跟着关闭了。

鉴定材料的质证环节

鉴定意见能不能被法庭采纳,程序的合规情况常常比结论自身更具重要性。而一切提交给鉴定机构的资料,像施工图纸、变更签证、验收记录等,都得先经历一项法定程序,便是法庭质证。

纠纷双方会被法官组织,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当庭核对和确认,这些材料的合法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也会被当庭核对和确认。材料只有经过双方质证且无异议,才能够作为鉴定依据,被移交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对于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采用。在实践当中,很多鉴定意见最终被推翻,原因正是依据了未经质证的材料。

鉴定过程的监督与异议

面临鉴定结果的当事人,并非处于被动等待的状态,而是具备对整个鉴定流程开展监督的权利。处在鉴定机构选定的阶段时,一旦察觉到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联,比如说曾经为对方给予过常年的咨询服务,那么就应当迅速地向法院呈交回避的申请。

要是在鉴定进程里,察觉到鉴定机构运用了有误的计算准则,或者遗漏了关键的工程量签证,那就应当马上以书面形式提异议,并且附上相关证据。对于复杂的技术问题而言,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帮忙对鉴定意见开展专业质询,指出其中的问题。

重新鉴定的严格条件

要是对鉴定结论不服,切不可轻易就要求推翻原有结论重新再来。法律针对启动重新鉴定这一情况设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首先要让原鉴定机构针对存在疑问的部分进行书面形式的补充说明或者展开复核 。

只有在鉴定机构不存在相应资质、鉴定的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所依据的内容明显不足,或者所得到的结论存在明显矛盾或者错误的情形时,当事人才具备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随意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这不仅难以为法院所准许,还会致使诉讼进程被拖延。

鉴定的经济与策略考量

工程鉴定往往花费的时间极为冗长,短的话起码得三个月,长的话甚至要半年还要多,并且所需费用是相当高的,一般会依据鉴定所牵涉的争议金额的一定比率加以收取。鉴定得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就对申请的一方全然有利,这当中存在着不确定性。

所以呀,把鉴定当作最终手段乃是更为明智的抉择,于合同签订之际,就得清晰明确计价方式、变更流程以及结算期限,于履约进程中,要全面系统地留存所有过程文件。待发生纠纷之后,首先应当去咨询专业律师以及造价师,整体全面评估诉讼策略,判别启动鉴定的必要性与实际效益,防止陷入漫长且昂贵的鉴定程序。

在你处理工程纠纷之际,有没有因为鉴定方面的问题从而置身于被动局面呢?关于怎样能够高效地去应对鉴定程序,存在哪些经验或者教训是可以用来分享的呢?欢迎到评论区留言展开讨论,要是感觉本文具备启发性,同样请点赞并把它分享给更多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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