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未完工时结算争议咋解决?
工程进行到半途时合同被解除了,已完成的工作其质量不存在问题,那么这笔钱究竟该以怎样的方式来计算呢?特别是在常见的那种“总价包干”合同情形下,尚未完成的部分是否要从总价当中扣除掉,扣除的具体额度又是多少,这常常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争执不下的最为关键核心的问题。
合同解除与付款原则
关于《民法典》的第八百零六条,其明确指出,在合同解除之后,只要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合格的,那么发包人就应当进行付款。这一规定为承包人去主张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方面基础,保护了承包人投入的人工以及材料成本,避免了因发包方单方解约从而蒙受重大损失。
然而,该条款是以“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作为前提条件的。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约定”常常是处于缺失的状态或者是含糊不清的状况。当合同对于中途解除之后如何进行结算没有详细说明的时候,“相应的工程价款”就变成了双方进行攻防的重点所在,同时也是司法裁判必须要去解决的关键难题。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不进行价款调整的合同模式,是固定总价合同,它也被俗称为“总价包干”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以及条件之内价款通常是这样的。按照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给出的定义,它是依据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文件,施行一次性包定总价的合同形态。
此种合同特别突出的特性所在之处是总价的清晰明确性,以及预期有的稳定性,发包方能够预先锁定投资成本,承包方却要有承担工程量计算风险的义务和责任,一旦鉴于某些缘故,合同解除了,怎样朝着已完工的部分去“拆分”那固定的总价这事,就变得极其复杂 。
比例折算法及其应用
存在一种常见的结算思路,它是比例折算法 。比如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相关解答表明,对于那些能够确定完工比例的工程而言,应该拿合同固定价当作基础,按照比例去折算工程款 。这种方法直观地把合同总价和工程进度联系起来 。
于具体的一项案件当中,要是有一栋住宅楼其所对应的合同总价之为一千万元,当施工进行到主体结构完成的这个阶段(此阶段大约占据整体工程量的百分之六十)的时候合同被解除了,按照这样的法则承包方能够主张大概六百万元的工程款。不过这种方法在进行操作的时候是较为简便的,然而却有可能会忽略掉不同工程部分成本存在差异的这一问题。
据实结算与计价原则
存有另外一种思路,此思路是依照合同所约定的计价原则,针对已完成的工程开展据实结算事宜。在这方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是倾向于这一具体路径的。而这一情况要求鉴定机构或者法院去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以及取费标准,继而重新核算已完工部分的造价。
比如,合同清单里清晰明确了像钢筋、混凝土之类的各项单价,那么就能够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去套用合同单价来展开计算。这种方式更加贴近工程实际成本,然而却要针对已完工程开展详细的计量以及计价,其过程是比较繁琐的。
定额计价法的考量
当合同约定模糊不清,并且难以运用比例法或者合同计价原则时,部分地区的法院会转而参照政府部门所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来进行结算,定额体现了社会平均施工水平状况下的成本,具备一定的公允性 。
但是,定额价和合同约定的市场价之间有可能存在着差距。比如说,某装修项目的合同总价是偏低的,要是按照较高的定额标准去计算已经完工的部分,那么得出的价款有可能接近甚至是超过原来的合同总价,这对于发包方而言说不定会显得有失公允,在司法实践当中需要谨慎地加以采用。
公平原则与司法裁量
在固定总价合同解除这项纠纷里,法院最终所要做的是,于合同约定以及公平原则二者之间找寻平衡。仅仅纯粹依照比例来折算,不一定公平,特别是在那种从项目前期基础部分开始成本投入就比较高的工程当中。而要是完全撇开合同价按照定额去结算,又极有可能会对合同的严肃性造成损害。
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究竟是哪一方构成违约,这已展开的工程质量作何评估,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存在怎样过错,法官要将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选择最为合理的结算形式。这么做的根本意图在于,当合同所奠定的基础已然被打破,要公平且合理地去明确已完成工程所具备的实际价值,进而对双方利益予以平衡。
于项目里头,您可曾碰到“总价包干”合同途中解除约定的情形?您觉得哪一种结算的方式是最为合乎情理且公正的?期待在评论区域分享您的经历以及看法,也烦请点个赞给予支持,把这篇文章分享给更多说不定有需求的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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