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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与竣工结算不一致?搞懂这5大区别与法律效力是关键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2025-12-051

在建设工程结算引发的纠纷里头,政府部门所做出的审计决定是不是能够对建设方、施工方已然达成的结算协议予以否定呢?这在实践当中是一个长时间存在的矛盾要点,它关联到数量众多的工程款项的最终支付情况。

审计的法律性质与目的

竣工决算审计,是审计机关凭借《审计法》,针对国家财政资金运用状况展开监督的行政举措 。其要害意图在于审查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实际贯彻情形 ,查验是否存在超支 、资金挪用活着隐匿等状况 。此类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运用国家资金的建设单位 ,它的实质是一种行政监督 ,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投资资金运用的合规以及效率 ,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

审计监督不会直接去介入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它的出发点是针对“公”的一种监督,并非是针对“私”的合同效力作出裁决,所以,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首先是一份行政文书,其结论所指向的是被审计单位也就是建设单位在资金管理方面是不是存在问题,是不是需要进行追责或者整改 。

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当属双方基于平等且自愿原则所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情形 ,那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而言具备法律约束力 。双方历经严格核算以后最终予以确认的那工程结算价款 ,是合同完成履行之后的最终结果呈现 ,构成了全新的债权债务方面的关系 。

要是合同的签订进程以及结算进程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并无视或者能够撤销情境,像欺诈、胁迫、通过恶意串通来伤害国家利益这类情况,那么这份结算协议就理应获得法律的严谨保护。任何一方都应该按照约定去履行付款责任,这属于市场经济以及契约精神的基本要求。

审计结论与合同结算的关系

倘若审计结论所核减的工程造价跟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之间并非一致,那么冲突便会出现。就法律层面而言,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行为以及合同双方的结算行为,分别归属于行政跟民事这两个不一样的法律关系范畴。审计决定没办法自动去替代或者否定已然依法成立的民事合同。

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南省高院的复函中就明确指出,审计是国家针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这并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将当事人的约定当作法院判决的依据。这确立了处理此类争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决定与司法审查的边界

要是被审计的那个单位也就是建设单位对审计决定持有不同意见觉得不服,法律给它赋予了一种救济能够走的途径,也就是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之内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针对行政行为展开监督以及进行纠正的法定的程序。要是相关的各方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之内去行使这些权利,审计决定在行政体系当中就会产生确定力。

可是,这种确定力主要对行政机关以及被审计单位起到约束作用。它并非表明审计决定能够直接变成民事案件里的“尚方宝剑”,通过这个来单单一方改变合同。行政机关没办法凭借行政决定直接要求民事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同意新的价款 。

法院审判的实践立场

在司法实践范畴内,法院所秉持的立场呈现出清晰以及一贯的特性。以南充所发生的案件当作实例来讲,一审法院以及二审法院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双方签订的合同还有结算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保护。在合同并没有约定将审计结论用作结算依据的状况下,并且结算这个行为自身并不违法的前提条件之下,法院应该采信双方所确认的结算价款。

审计结论针对建设单位有监督作用哈,它没办法直接当作否定民事结算的依据哟。建设单位要是凭借审计决定来拒绝支付已确认的工程款呐,那它这种抗辩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呢。法院作出的这样一个判断呀,强有力地维护了民事合同的稳定性以及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啦。

对建设单位的风险提示

这一判例,也给身为建设单位的政府机构或者国企敲响了警钟,在工程管理里,要是期望把财政审计当作最终结算依据,那在跟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得把“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最终结算依据”的条款明确写进合同,如此一来,审计结论才能够依据合同约定,融入到民事结算流程当中。

相反地,要是在合同履行完结且已生成结算协议之后,再尝试凭借事后审计去推翻先前的约定,那么将会面临极大的法律方面的风险,一般是没办法获得法院支持的。这不但有可能致使败诉,还需要承担付款的责任以及可能存在的违约方面的责任 。

工程审计与竣工结算不一致?搞懂这5大区别与法律效力是关键

在工作期间的时候,你有没有碰到过,因为审计得出的结论跟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产生冲突,进而引发的纠纷呢?你觉得要怎样做,才能够更棒地平衡政府实施的审计监督以及保护市场主体拥有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呀?欢迎在评论的区域分享你个人的看法哟,如果感觉这篇文章对你有帮助的话,请点赞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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