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责任期制度的借鉴来源及相关规定,你了解吗?
工程顺利完成并实现交付之后,一旦发现存在诸如质量方面的问题,那么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相应责任呢?对于承包方责任期限的划定,其方式应该怎样去确定,这与建设单位以及施工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存在着直接的关联关系。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意义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进入到一个被称作缺陷责任期的阶段,这个阶段的时长是24个月,在这24个月期间,针对工程质量方面所出现的问题,承包方需要负责去做修复工作,要是建设单位察觉到存在质量缺陷这种情况,建设单位是有权利要求承包方开展免费维修的 。
设定这样的期限,对建设单位的权益起到了保护的作用,与此同时防止了承包方所要承担责任的期限没有尽头,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当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后;承包方能够申请将质量保证金返还。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是明显质量问题,于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才被发现,据此针对缺陷责任期,而保修期涵盖工程别样处于不同部位的长期质量相关保障,比如建筑主体结构保修期可达50年,且防水工程一般是5年 。
期限起始的时间,是从竣工验收日开始的,这二者属于期限开始计算的具体情形,然而要注意此处期限存在诸多不同,期限长短不一样,保障范围也有显著差异,一定要留意区分建设单位的这两个概念,并且应在合适时候主张应有的权利。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条件
一般被称作质量保证金的,是工程结算价款大概3%,在缺陷责任期内,它被建设单位扣留,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要是承包方履行了质量修复方面义务?就能向建设单位申请把这笔资金返还回去。 ?应补成恰当连接词,这里用“那么” ,即:那么就能向建设单位申请把这笔资金返还回去。 最终结果:一般被称作质量保证金的,是工程结算价款大概3%,在缺陷责任期内,它被建设单位扣留,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要是承包方履行了质量修复方面义务,那么就能向建设单位申请把这笔资金返还回去。
若建设单位拒不予以返还,且毫无合理正当理由,那么承包方能够凭借法律途径去开展追索。在实践当中,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属于关键法律后果,且是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发生的 。
承包方的免责情形
缺陷责任期已然过去,除了特定的情形状况之外,承包方是能够免除质量方面瑕疵担保责任的,这所意味的是建设单位在该期限满了以后发现的一般的质量问题,不可以再去要求承包方承担责任了。
若能认定承包方于施工阶段有偷工减料行为,且有故意隐瞒质量缺陷等情形,即便缺陷责任期已满,承包方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此例外情形对建设单位根本利益起到保护作用 。
保修义务的具体内容
承包方对工程在保修期范围以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有修复义务,屋面防水工程是其中不同部位情况,供热供冷系统是其中不同部位情况,外墙防渗漏是其中不同部位情况,这些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皆有相应规定。
当承包方没有按照约定去履行保修义务之际,建设单位能够委托第三方来进行维修,费用要让承包方来承担,如此一项制度对工程长期使用期的质量保障起到确保的作用。
责任认定的争议处理
若遇到,针对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出现意见分歧的状况,此时双方能够,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去开展鉴定,如此获取的鉴定结果,会成为划分责任的,关键依据,依靠此来助力双方明晰,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
要是协商未达成统一意见,当事人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去申请仲裁,要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越早处理争议,对于保障工程正常运行是有帮助作用的,对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能起到维护功效。
针对质量责任期限认定的相关方面,您于工程实践当中,是否有遭遇困扰这一情况呢?欢迎分享您所拥有的经历,要是您认为这篇文章具备帮助作用,请进行点赞,给予支持,并且将其转发给可能存在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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