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速发!2021新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施工合同无效,补充协议是否也无效?
建设工程领域里,合同无效情形常常出现,尤其是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样一来,由此产生的补充协议效力问题,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这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支付,以及双方责任的认定。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整个合同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合同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不再有强制执行力,合同无效认定,不但影响主合同,且涉及履行过程中所签所有补充协议。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投入的劳动及材料已物化到建筑里,无法按原物返还,所以,法院通常会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以折价方式补偿承包人,这种处理方式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防止因合同无效导致明显不公 。
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
施工合同在履行进程中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且全面依附主合同,若主合同被判定无效,作为从合同的补充协议自然丧失效力,这由主从合同关系的基本法理决定,从合同不能独立于主合同存在。
补充协议无效,之后其中针对工程范围的修改补充无效,针对工期的相关修改补充同样无效,针对价款的修改补充也是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参照实际履行状况予以确定,这常常会导致双方预期落空,增加纠纷解决的成本以及复杂性 。
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主要由发包人承担的该项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此义务并不会因合同无效就被彻底免除,就算施工合同处于无效状态,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属于合格范畴,发包人依旧得向承包人支付与之相应的工程价款,这是基于公平原则以及为防止不当得利而进行的考虑 。
不准许因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致使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开具发票属于那种附随义务,支付工程价款乃是主要义务,这两者不存在对等关系。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这无法成为另一方拒绝履行主要义务的合法理由。
监理单位的角色定位
这一制度设计,目的在于借助独立第三方,以此协调双方关系,在工程建设进程当中,监理单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责为监督工程质量与进度,按照相关规定,业主或者承包人针对对方提出的意见以及要求,应该先向监理机构提出。
监理单位处置意见,是要通过同双方协商来确定的,其决定并不具备最终效力,要是当事人对监理机构意见存在异议,仍然能够经由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争议,监理机构的介入为纠纷解决提供了缓冲,然而却无法完全替代法律途径。
数份合同无效时的处理
如果存在当事人针对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状况,那么如何确定结算依据便成了难题,按照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形下,能够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来折价补偿承包人。
对于难以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需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来进行折价补偿,此规定为解决数份合同皆无效的情况给出明确指引,避免了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结算僵局,保障了工程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
当事人借助补充合同,使纠纷解决方式产生变更,这种情况归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一般会被判定为有效,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纠纷解决方式并非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其发生变更不会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造成影响。
具体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含工程范围,还有建设工期,以及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另外还涵盖工程价款等核心条款。这些内容要是发生变革变动更改换,就有或许会对合同的基本性质造成影响,然而纠纷解决方式要是发生变更变动更改换,却不会产生这样的效应影响,所以其效力理应得到认可承认。
在您经历的那些建设工程项目里,有没有遇到过因合同没有效力导致的工程款支付方面出现的纠纷呢?您是如何去解决的呢?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您的经验,如果发觉本文有一定帮助,那就请点赞给予支持并且分享给更多有需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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