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签字123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建筑行业关注:以审计结果作竣工结算依据问题被纠正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2026-01-192

建筑行业关注:以审计结果作竣工结算依据问题被纠正

竣工之后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款是以合同来付款呢,还是按照审计结果来付呢?这个争论了多年的问题,最近有了明确的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复函表明,地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法规初衷与现实冲突

在早些年的时候,北京、上海、山东跟其他多个省市,出于对国有资产予以保护、对财政资金加以监督这样的目的,出台了地方性的审计条例。这些条例明确做出规定,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完成之后,必须要依据审计机关给出的结果来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其本来的意思是要防止财政资金出现浪费的情况,以此来确保公共投资能够产生效益。

然而,这一规定于现实引发极大矛盾,施工企业普遍称,审计周期常常很长,易致使竣工后工程款被长时间拖欠,审计结论亦可能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出现差异,令施工方预期的合理利润得不到保障,企业经营压力猛然增大。

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契约

关键要点在于,审计从根子上说是一种行政监督类行为,审计机关跟被审计的政府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之间,是存在那种监督与被监督的行政关联,它着重于资金运用的合规状况,并非是具体工程交易的公平情形 。

把审计结果径直当作平等民事主体,也就是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合同结算的依据,等于是拿行政定价替换了市场定价,这弄混了行政监督与民事合同这两种不一样的法律关系,给予了审计机关超出其法定范围的权力 。

立法权限的越界

我国《立法法》之中,针对地方立法权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存在的主要目的,一方面在于对法律予以执行,另一方面在于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执行,或者是因为属于地方性事务所需,若涉及到民事基本制度问题,也就好比所说的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设定方面,那么这应当由国家法律来作出规定。

强制性提出要把审计结果当作结算依据,实际上是创设出了全新的民事权利以及义务,对建设单位跟施工企业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合同自由进行了限制。这超出了地方立法机构所拥有的权限范畴,形成了对上层法的抵触。

行业持续多年的呼声

这事对于建筑行业而言,那种不满的状况可是出现了很长时间啦。自从有着相关规定的地方条例被制订出来之后,数量众多的施工企业反应特别强烈。从2013年开始,中国建筑业协会,带着好多家地方协会,一次又一次去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方面的建议。

他们表明,那项规定致使众多工程款结算长时间悬而未决,极大地侵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这些不断的努力,最终引发了立法监督机构的高度关注。

全国人法工委的审查与定调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审查建议之后,便开启了深入调研,于二〇二五年二月时,法工委印发了研究意见,要求各地人大常委会针对相关法规展开自查清理,在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法工委发出正式复函,明确地指出了问题。

复函持有这样的看法,即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直接进行规定的情况,或者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强制采用审计结果当作结算依据,这种情形限制了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并且超越了地方立法所具备的权限,所以这种情况应当被予以纠正。而这一情况为争议画上了具有权威性质的句号。

清理纠正与未来影响

当下,各有关联的地方正以法工委所提要求为准则,针对本地法规展开清理、进行修订,这表明,往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结算,会回归至合同自身,结算方面的争议应当依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借助协商或者诉讼予以解决。

那这个对于去规范建筑市场而言至关紧要,对于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来说意义重大,对于厘清行政跟市场的边界方面有着重要价值。它清晰地表明了审计监督不应该去替代民事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利于营造一种更为法治化进而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喽。

针对于政府所开展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事宜如何能够做到既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又充分地去尊重源自市场的契约精神欢迎在评论区域之内来分享你个人的看法要是感觉到本文是具备一定帮助作用的话敬请点赞予以支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网友自主上传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版权归属均由上传网友负责,本站仅提供信息展示与传播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关注微信
  • 签字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