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流程及相关规定,不合格修改费承担看合同
在工程竣工之时,用于后续收尾工作的流程当中,存在着谁先谁后的这一问题,此问题常常会使得参与建设的各方感到头疼不已,要是处理得不合适,甚至会陷入到彼此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一种死循环之中。
流程争议的根源
矛盾主要是由背后不同规定以及行业习惯所酿成,建筑法明确认定在确切指出工程得经由验收合格完成之后方可予以交付用于,这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竣工验收所具备的基础地位,众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依据此而制定相关条款,约定当竣工验收予以报告被认可之后方允许承包方才能够递交结算资料的 。
但放在实际执行当中的时候,情形并非始终是这样子的。比如说,一些行业的计价规范或者特定工程类型,鉴于管理或者审计的需求,有可能会去设定不一样的顺序。这就致使了在实务里“先验收后结算”的主流做法跟部分特殊规定同时存在的这种现象。
法律层面的明确要求
从国家法律的层面予以审视,其顺序呈现出清晰的状态。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作出这般规定,即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务必要符合质量标准,并且要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以及保修书。这实际上是把竣工验收设定成为工程合格且具备结算前提的关键环节。
该条文着重指出,工程要是没有经过验收或者验收的结果是不合格的,那么就不允许交付使用。这在使用准入这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竣工验收那种不可跨越的先行重要位置,给后续的结算工作提供了合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标的物。
合同约定的常见模式
大部分标准构建工程施工合同会依照法律规定去设计流程,常见的文本约定,承包人于竣工验收报告被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以内,要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双方接着依据此来做最终的价款结算。
将竣工验收合格定格为一个清晰的里程碑事件,形成了这样一种约定 ,唯有跨过所处进程的这个关键节点 ,结算程序因而才会被正式启动起来 ,它规避了工程质量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时便开展最终算账行为 ,极有可能引发的相互之间的纠葛 ,是在实际操作过程里 ,被广泛加以运用的 ,用以维护双方利益的一种模式 。
行业规范的特殊情形
可是,部分行业规范产生了灵活性。比方说,有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过,承包人能够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之际,一同给发包人送交竣工结算文件。这被一些人理解成结算能够与验收申请同步,甚至还能提前。
于水利工程范畴之内,规定显得更为特别,其要求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达至完成状态,并且问题整改完毕之后,方可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然而,财务决算必然得在竣工结算达成之后才能够予以编制,如此一来,便在客观层面构建起了“先执行结算然后开展验收”的完整链条,此情形与建筑业界的普遍通行做法存在差异。
实践中的主流选择
固然有着特殊性规定,然而在多数的工业以及民用建筑项目里,通常都是遵循“开头先验收、随后再结算”这样的流程。其核心的逻辑即为,结算这件事是基于工程合格这个前提条件下的对价支付行为。要是工程还没有依据正规程序被认定为合格,那么结算就缺失了坚实稳固的基础。
承包方明白,唯有验收得以通过,方可证实自身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进而有权获取最终款项,如此一来避免了后续因质量方面的争议致使回款陷入困难境地。然而发包方常常心存担忧,要是先进行了工程款的结算,一旦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便会陷入被追责以及追款的被动状况之中。
避免陷入循环困境
特别需要人们提高警惕的,乃是由于流程出现错位情况进而致使的死循环,举例来说,验收的一方会凭借“结算尚未办理”这样一个理由去拒绝组织验收工作,而负责结算的一方呢,又会因“不存在验收报告”这样的缘由去拒绝进行办理结算,双方就这般僵持着,一直处在无法缓和的状态之中,这对项目的收尾环节以及资产交付工作造成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 。
得打破这般僵局,重点在于于合同前期就清晰地约定明白的流程、界定好合理的时限以及确立起规范的交接文书标准,并且构建行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严谨循着合同和占据主导地位之法律框架去施行,一般而言是能够有成效地规避这类风险之物的。终究说来,有一个具备合格质量的工程,才是全部后续工作所共然的最为核心依据之物哇!
对于你而言,在实际开展工作期间,有没有碰到过因“先验收而后结算”这样的情况所引发的纠纷呢?那么最终又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去予以解决的呢?诚挚地欢迎着重分享一下你的相关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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