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中途退场,竣工验收前也能拿工程款
许许多多从事工程领域业务的负责人都遭遇过这般令人心烦意乱的事情:工作量业已达到一半,由于林林总总各式各样的缘由使得他们不得不选择退场,然而事与愿违地是,工程发包方却坚决果断地始终不肯支付款项,给出的缘由无一例外始终都是“工程直至目前尚未完成竣工验收这一流程”。难道仅仅因为没有完成验收,那些明明已经完成的既定工作量就此付诸东流白白做了吗?最高人民法院所裁定的一个具有典型意义范例性判决给出了清晰明确的答案。
工程未全部完工 已施工部分照样能要钱
在鄂尔多斯当地之地域范畴内,存在着一位名为郝刚之人,其身份乃是施工方,针对日月轩房地产公司而言,作出了为其开展并完成部分工程之行为,后续阶段却选择退场离去。双方于2015年8月8日这一特定日期,签订了一份名为《调解协议书》之文件,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按照2012年底之时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对总造价予以核定,核定结果为2.06亿元。然而,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却出现反悔之行为,声称相关工程并未全面都完工实现进度终结,故而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此编号**最高法民申2100号那裁定书里明确指出,施工方已然完成了某部分施工,虽说并未全然完工,然而就其已经施工的那部分而言,是具备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的权利的,这个判例对于施工方来讲是极为有利的。
在法院看来,那2.06亿元资金,是依据已完成的工程量而核定得出的,双方于协议当中也明确写明了这点,即“郝刚完成的工程已全部计入总工程款2.06亿元内”,因而可以判定这笔钱就是已完成工程的造价,并非整个工程的造价。
竣工验收不是付款前提 发包方不能拿这个当挡箭牌
房地产公司进行辩解声称,工程并未完成竣工验收,是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法定条件的。他们还特别指出,11号、12号楼尚未完工,5号、8号、9号楼的外墙保温层存在裂缝是需要进行修复的。然而,这样的一个理由被最高法直接予以否定了。
最高法明确指出,建设单位以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作为理由,主张不应支付工程款,这样的理由是无法成立的。由已施工部分所形成的价值已然存在,发包方对于这部分价值进行了实际使用或者占有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进行付钱。
若施工方半途退场,而工程竣工验收是整个工程完工之后才经历的程序,此时要求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方可获取款项,这无疑就相当于要施工方为他人的工作承担责任,这明显呈现出不公平的状况。须知,法律所保护的乃是实际的劳动成果。
质量问题不能拒付工程款 保修责任另算
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又表明,工程存有质量方面的问题,像外墙保温层那儿出现了裂缝,得进行修复方可完成竣工验收。然而在签订《调解协议书》之际,郝刚已然退场,双方在所签订的协议当中压根就没提及质量问题。
最高法表明,就算有裂缝之类质量问题出现,发包方给付工程款之后,施工方对于自身施工那部分依旧得于保修期内担负保修责任。这就是说,质量问题跟支付工程款是不同的事情,不可混为一谈。
正确的做法对于发包方而言是,支付工程款在先,之后要求施工方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自行维修后,从工程款里扣除合理费用。法律不支持直接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
工程款包含利润是合法的 发包方这个理由站不住脚
日月轩房地产公司给出了一个奇特怪异的理由:郝刚欠缺施工资质,工程款当中不应涵盖利润部分,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然而,这个说法被最高法径直驳回,最高法认定此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的确规定了针对无资质施工的处罚,然而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问题,与工程款结算并非同一回事。施工方切实投入了材料,投入了人工,还投入了机械,进而产生了成本,并且也创造出了价值,而利润乃是价值的构成部分。
倘若依照房地产公司的那种逻辑而言,要是没有资质的话就不能够获取利润,那么所有那些存在挂靠、转包工程情况的施工方难道都必须得亏本去从事干活吗?如此的情况明显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呀,最高法所做出的判决维护了实质公平。
签订书面协议是关键 事后反悔法律不支持
对于这个案子而言,存在着一个紧要细节,即双方于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其中明确记载了总造价为二点零六亿元。房地产公司试图凭借二零一五年五月那份造价一点八二亿的《工程概(预)算书》来进行说理,然而最高法并未予以采纳。
先签订了1.82亿的预算书,之后才签订《调解协议书》,法院觉得,倘若双方真打算按照1.82亿来结算,理应在协议当中明确写出来。既然协议里没写,那就以后面签订的协议为依据。这充分表明书面协议极为重要。
于施工方而言,退场之际,务必要同发包方签立书面结算协议,将已完成的工程量、单价以及总价皆表述清晰。口头的约定难以寄予信赖,以白纸黑字呈现方具备确凿依据。但凡持有此份协议,发包方于事后妄图赖账亦无法得逞。
最高法判例给施工方吃了定心丸
此案经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而后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再审,最终最高法驳回了房地产公司所提交的再审申请,这便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法院于处理相类似案件状况的时候,均能够参照此一裁判规则。
规则清晰表明,施工方若中止施工中途退场,已完成施工的部分能够单独进行结算,无需等待整个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时再处理;发包方不得以尚未验收作为理由拒绝支付承接人已完成工作应得的对应款项;因质量引发的问题需另外通过案件处理方式解决,绝不能将其当作拒绝支付款项的理由;工程款项当中是能够涵盖合理利润部分的。
这一判例所保护的对象是谁呢?所保护的乃是那千千万万于工程链条里处于弱势位置的施工方。他们进行垫资来开展工作,一旦遭遇被排除在外或者主动选择退出的情形,发包方常常借助“没验收”这种理由来拖延款项支付。而当下最高法给出了明确的判定:不可以这样做。
在工程款结算的进程当中,你是否遭遇过发包方凭借“没竣工验收”这样的缘由,进而将付款予以拖延的状况呢?最终又是怎样去解决的呢?欢迎于评论区把你的经历分享出来,同时也千万不要忘记点赞以及转发,从而让更多从事工程领域的朋友能够目睹这个具有有利判决效力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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