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条件及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相关裁判观点

承包人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款,能不能优先受偿,重点在于其施工的工程是不是“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 。这样一条看上去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却引发了特别多的争议,还有不一样的理解 。
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若要对其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进行施工的该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得“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这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专门针对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权难题作出规定里,明确的承包人行使此项权利的前提条件,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为保障承包人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存在的,这个关键前提条件关乎对这类案件的理解。
“折价或拍卖条件”的具体内涵
什么叫做“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核心所要考量之处便是装饰装修物到底能不能借助变价这种形式达成其经济价值。这一般来说就表征着装饰装修物于物理层面或者法律层面能够予以单独处置。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得要详细审查工程的实际状况,判定工程是不是符合这一法定要求。而这一审查属于实体审理的一部分内容,可不是单纯地借着假设条件去裁定判定 。
已附和与未附和工程的处理区别
对于那些没有形成附和状态的装饰装修物,像能够任意移动的各种家具、多种设备等,鉴于它们能够独自脱离建筑物而存在,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是具备单独进行折价、予以拍卖的条件的,承包者能够就这些物品对应的变价款来主张优先受偿。与之相反,对于那些已经和建筑物形成附和关系的装修部分,比如铺设好的地砖、粉刷完毕的墙面等,由于它们已经失去可供独立存在的特性,没有办法被单独进行处置,所以是不能够独立达成“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这样一个前提要求的 。
审查建筑物所有权人身份的必要性
当装饰装修工程已贴合于建筑物时,其折价或者拍卖必定会与建筑物整体一同进行。在这种时刻,发包人是不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就变得相当关键了。要是发包人并非所有权人,比如说仅仅是承租人,那么承包人主张把整个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来抵偿工程款就缺少法律依据,原因在于发包人没有权利处分该不动产。
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裁判思路
有不同的法院,对于此问题的把握,呈现出存在差异的状况。比如说,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在(2020)辽0112民初224号判决当中,把审查“是否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当作判决的前提。然而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皖0881民初1262号判决里,却采用了“在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下,承包人享有优先权”这样的表述,并没有在判决主文之前进行充分的论证。
承包人权利实现的现实困境
哪怕法院判定承包人对于已经附和的装修工程持有优先受偿权,可是其权利的实现却面临着不确定性,要是建筑物长时间不被处置,那优先权便没办法行使,另外,在将来建筑物被全面评估拍卖的时候,装修部分所带来的增值也许会被评估成零或者极低的价值,致使承包人实际上无法得到清偿,这突出了严格审查前提条件的重要性。
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若想成功主张优先受偿权,就得主动去举证证明其施工的工程是契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折价或是拍卖条件”情形的,不然就会承担败诉所带来的风险。对众多投身于装修业务的承包方来讲,在去签订合同之前,有没有必要把核查发包人是不是建筑物产权人当作一项关键的风险控制举措呢?热忱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你的看法以及经验。要是觉得本文具备启发性,请点赞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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