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过期了也能要钱?法院:28天约定无效
在建设工程范畴内 ,发包人时常于合同里设定极为短暂的索赔时限 ,只要承包人错过几天乃至仅仅一天 ,便会被判定丧失索要赔偿的权利。然而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葛再审案子里清晰地做出回应:索要赔偿的权利是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适用诉讼时效而非除斥期间 ,合同所约定的28天索赔期限无法剥夺承包人的实体权利。
索赔权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索赔权的法律性质对其所适用的时间规则起着决定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清晰表明,索赔权归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像撤销权、解除权等这类形成权,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倘若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不行使权利,那么权利便会彻底地消灭,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却是不一样的,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时效期间之内权利人主张权利,便能够获取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之中的第199条,针对除斥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适用除斥期间的那些权利,涵盖了撤销权、解除权等等。这些权利所具备的特点在于,仅凭单方意思表示便能够使法律关系发生改变,为了能够尽快让法律关系趋于稳定态势,法律特地设置的是很短的除斥期间。而索赔权呢,它需要对方去履行赔偿义务,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是一样的,按照道理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利益不能预先放弃
诉讼时效方面,法律有着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没办法经由合同约定去提前舍弃诉讼时效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里明确引用了《民法总则》第197条第2款,此款表明当事人不可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这就意味着,任何合同之中有关放弃索赔权利的条款,只要牵涉到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那便是无效的。
在本案当中,施工合同当中约定,当出现索赔事件之后,发包人需要在28天之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不然的话就会丧失要求赔付的权利。而这个约定的本质实际上就是让发包人预先放弃索赔权。最高人民法院觉得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发包人而言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便发包人没有在28天之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只要是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主张权利,法院就应该给予保护。
28天索赔期限不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最为核心的区别在于,除斥期间届满以后,实体权利会归于消灭,然而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仅仅是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会消灭。除斥期间是固定且不会改变的,并不适用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但诉讼时效能够因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这类事由而中断,进而重新进行计算。
许多发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的28天索赔期限,解释成除斥期间,觉得承包人一旦超过28天,便会彻底丧失索赔权。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此种观点。法院表明,合同所约定的28天期限无法改变索赔权的法律性质,索赔权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仅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能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承包人在28天内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实体权利。
合同中索赔条款的效力认定
于实践当中,发包人时常于合同通用条款或者专用条款里设定严苛的索赔程序,要求承包人于特定的期限之内发出索赔通知,不然便视作放弃索赔权利。这般的条款被称作“索赔时限条款”或者“失权条款”。诸多承包人因不熟悉法律,以及现场管理并不规范,从而错过了约定的期限,发包人借此拒绝赔偿。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否定了这种条款的法律效力,法院觉得,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没办法通过合同约定去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可以约定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合同里任何跟诉讼时效制度相抵触的条款,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这对承包人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就算错过了合同约定的28天索赔期限,只要在3年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依旧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建设工程索赔的实操建议
然而法律对承包人理赔权益加以保护,可是从风险管控层面而言,承包人依然得严格依照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去发送索赔意向通知书。在这一案件当中,发包人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宣称华庭公司并未于28天之内发送索赔意向通知书,进而丧失了索赔权利。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认可此理由,不过要是发包人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索赔程序,便能够规避诉讼过程当中的争议。
施工过程里,承包人需构建周全的索赔管理制度。索赔事件浮现后,马上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别等28天期限快到。与此同时,要收集留存好索赔证据,诸如施工日志、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照片、工程量确认单等。这些证据于诉讼时效期间均具效力。碰到发包人拒绝赔偿情形,及时借由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防止超3年诉讼时效。
最高法裁判对行业的影响
这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对建设工程行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明确索赔权法律性质的裁定,它是统一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裁判标准的裁定,在此之前,有些地方法院把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错误认定为除斥期间,致使很多承包人因程序方面的瑕疵而丧失了实体权利,但最高法通过本案纠正了这种错误的认识。
针对发包人而言,不可以再凭借合同里的28天索赔期限条款去对抗承包人的索赔请求。针对承包人而言,就算错过了合同所约定的索赔期限,也别轻易就放弃主张权利。只要是在3年诉讼时效范围之内,依旧能够借助法律途径获取赔偿。这个裁判展现了法律对于实体权利的保护优先于程序性约定,维护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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