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fixed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G B 5 0 3 3 8 -2 0 0 3主编部 门: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 门: 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施 行 日期 : 2 0 0 3 年 8 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140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8- 2003,自2003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 0. 1 ,4. 1. 6 , 4. 2. 1 , 4. 2. 2, 4. 2. 4, 4. 2. 5, 4. 3. 1 ( 1 ) ( 2) ( 4) 、4. 3. 3, 4. 3. 4, 4. 3. 6, 4. 4. 1 (1 )(2) ( 4) 、4. 4. 3, 4. 4. 4( 1 )( 2)(3) 、4. 4. 6 , 4. 5. 1 、4. 5. 4, 5. 1. 1 , 5. 1. 3, S. 3. 1 、5. 4_ 1 、5.4.4 , 5. 6. 1, 5. 6.2 , 5.7.1 , 5. 7. 3, 6. 1. 4、6. 2. 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0 0 三 年 四 月 十 五 日on吕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 1997」 108 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中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等单位共同 编 制 。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消防炮灭火系统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工程施工单位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条文,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是用于保护面积较大、火灾危险性较高而且价值较昂贵的重点工程的群组设备等要害场所,能及时、有效地扑灭较大规模的区域性火灾的灭火威力较大的固定灭火设备,在消防工程设计上有其特殊要求。 本规范共分六章,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电气等。 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公安部 L海消防研究所。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可直接与设在该研究所的 《规范》管理组联系。鉴于本规范在我国系首次制订,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若发现本规范及条文说明中有需要修改之处,请将修改建议和有关参考资料直接函寄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科技处或 《规范》管理组(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 918 号,邮编:200438,电话 : 021- 65234554 ,021 -65230430) 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 编 单 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 编 单 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阂永林唐祝华朱力平王永福沈纹 李建中陆菊红朱立强林南光邵海龙 潘 左 阳1总则1. 0. 1为了合理地设计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1.0.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1. 0. 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1. 0. 4当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改变其使用性质时,应校 核 原 设 置 系 统 的适 用 性 。 当 不适 用 时 ,应 重 新 设 计 。1. 0. 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 1术语2. 1. 1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syst ems 由固定消防炮和相应配置的系统组件组成的固定灭火系统。 消防炮系统按喷射介质可分为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和干粉炮 系 统 。2. 1.2水炮系统water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