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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法院判支付折价补偿款:资质缺失案例解析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2025-11-241

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法院判支付折价补偿款:资质缺失案例解析

好不容易把工程给完成了,然而包工头却因为与一份没有效力的合同,存在拿不到钱的风险,还好法院进行了判决,给出了相当地公平的结果,从而得以把问题所带来的那个困扰去进行解决,并且给出了公正的答案 。

合同效力问题

名为李某的原告,是以自然人身份存在的,可是却未取得任何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中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来讲,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都一定要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才行。作为被告一方的甲公司,将承包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

这类转包行为,会造成建筑市场秩序紊乱,还更有可能致使工程质量出现隐患。2023年,对山东聊城这儿的此案进行审理时,法院判定,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这意味着,这份合同从一开始缔结时起,就不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都不能够凭借该合同主张自身权利。

折价补偿原则

依法可参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虽然合同已被判定无效,然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过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此规定平衡了双方利益,它既对违法合同的效力予以否定,又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成果不会被剥夺。

在这一单案件事例里,李某实实在在完成了工程的施工操作,而且该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并开始交付使用了。法院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判定要求甲公司支付折价补偿款项。这样的一项判决体现出了公平的原则,避免了发包方因合同无效而无偿获取工程成果的那种不公平情形的发生。

工程款支付争议

2023年1月7日,所涉工程进行了交接,聊城某个街道的办事处,在《工程交接单》上面签字,并且盖章予以确认。甲公司后来收到了工程的全部款项,可是却没有依照约定把剩余款项付给李某。按照双方合同,甲公司在收到工程款之后,要扣除管理费,其余部分在李某报送合格成本以及工程资料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

多次进行催讨但未成功的李某,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甲公司对于所欠付账款的金额24011元不存在丝毫不同意见,这为法院对事实作出认定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建筑行业当中,拖欠工程款这种状况是屡屡出现的,并非少见的,本案的情形拥有着一定的典型特性。

法院判决依据

对实际情形予以查明确认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作出判定,该条款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若干情形进行了清晰界定,其中涵盖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以及转包等违规行为 。

司法人员于裁判文书当中明确指出,合同被判定无效这一情况并不会对采用对折价补偿方式的运用造成影响。由于工程早已经过验收且验收结果合格,并且工程已经交付投入使用,与此同时对于欠款的具体金额被告并没有不同的意见,法庭针对原告所提交的诉讼主张给出了支持。这样的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相关要求,又体现出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大家普遍施行的做法。

法律责任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一旦被判定无效,会出现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折价补偿,二是损失赔偿,折价补偿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算,损失赔偿要考虑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诸多因素,在当前这个案件里,法院仅处理了折价补偿这一问题 。

关于合同视为无效这种情形来讲,双方都存有过错,甲公司作为专业建筑类企业,按理应当清楚转包给无资质之个人这种行径是违法的,李某身为实际从事施工之人,在未获取相应资质的状况下就承接了工程,然而鉴于工程质量合格且已投入使用,故而法院着重处理工程款支付方面的问题,并未进一步深入追究过错责任。

风险防范建议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之时,必得确保达到资质要求,发包方要查验承包方的资质证书,排除与无资质个人签合同的情形,实际施工的人也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在契约无效的情形当中,需要留意去留存施工过程的相关凭据,此类凭据要涵盖工程验收等全流程方面,特别是像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还有施工质量的验收文档这类关键的材料,而这些证据在诉讼里面,对于证明工程价款以及过错责任而言,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

各位读者,在你们的工作经历里面,有没有碰到因合同问题导致的工程款纠纷呢,欢迎去分享你们的经历还有看法,要是认为这篇文章有帮助,那就请点赞给予支持并转发给可能有需求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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