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有何区别?法律定义及适用法规详解
在很多时候, 工地上负责项目管理的负责人是无法区分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从而导致合同签署出现错误, 一旦发生相关事故, 将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非常庞大的。
劳务分包的准确定义
所谓劳务分包, 指的是建筑企业将自己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的劳务作业部分, 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去具体完成。需要大家注意的是, 这里包进去的仅仅是具体的“干活”的内容, 而不是整个工程的全部内容, 也就是说, 材料以及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 依然还是由总承包方来自己负责和管理的。
这句话的意思是, 总承包单位或者是专业的分包单位, 把需要出工人干活的这部分任务, 整体外包了出去, 然后把施工现场里的那些人手交给劳务公司去进行统一调配和管理, 这种操作办法是《建筑法》以及《民法典》合同编当中都认可的一种合法的处理方式。
法律上的三条红线
第一条因为《民法典》里的合同编第791条写得很清楚, 所以发包方是没有权利去干预的, 也就是说业主不能直接指定由谁来负责干劳务这个活, 选择权是掌握在总承包单位或者是专业分包单位手里的。
第二条当劳务企业拿到了活儿之后, 就不再能够把工程转包、或者是再分包给第三方的人员去做, 这种情况属于你干了就是我的这一种状态, 不存在二次倒手这样的现象, 一旦违反了这条款的时候, 合同直接就会变成无效的状态, 要是出了问题就由自己全部承担。
适用法律完全不同
劳务派遣这个事儿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去执行, 它的本质其实就是一种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 干活的人被算作是派遣公司自己名下的员工, 所以关于给他们交的社保、干多少小时工以及最少能拿到的工资这些情况, 全部都要遵循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 劳务分包则需要去参考《民法典》里合同那部分的条款, 这属于是企业跟企业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关系。
一方面是劳动法对人员进行管理, 另一方面是合同法对事务进行管理。如果将这两者混淆了, 那么在处理工伤认定、工资追索以及经济补偿这些具体问题时, 所采取的处理路径是完全不同的, 并且打官司时需要去找的部门也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
出了事谁赔
在劳务分包这一种情况下, 发包单位对于那些劳务企业里的工人来说, 基本上是不承担什么责任的。如果工地上有工人受了伤, 通常是去找那个劳务企业, 因为这和总包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存在, 所以总包单位最多也就只能承担起因为选任不当而导致的过失责任了。
劳务派遣这个情况是完全不同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里面有关于这一点的规定写得非常清楚, 具体就是当被派遣的劳动者出现损害的时候, 派遣单位和使用用工的单位是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也就是说双方都要负责赔偿,都是跑不掉的。
从属关系和主体门槛
劳务分包这件事, 它是总包合同的一个从合同, 如果没有上面那个施工主合同存在的话, 底下的这个劳务分包就没法成立。它完全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的, 一旦主合同终止了, 分包合同也就会跟着终止。
主体方面的门槛是交代得很清楚的, 发包的主体通常总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来担任, 而承包的这一方必须要拥有对等的劳务资质才行, 因为参与的双方本质上都是企业实体, 所以这种劳务分包合同在法律性质上绝对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那些个人带班然后拉队伍的做法当然就不算作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分包了。
包工不包料和无需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它就是包工而不包料这种情况。在最多也不过再包点辅料而已。至于说主材这种材料、技术方案这些东西, 还有大型的机械设备, 全部都归总包方去管理。而劳务公司这边呢, 它就只管出人来做事情, 以及负责具体的施工执行工作。这就是它和工程分包之间最大的一个区别所在了。
还有, 有一个关键点就是劳务分包是不需要建设单位进行书面同意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工程分包必须依照《建筑法》第29条的要求去做, 一定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才行。这个区别在工作中经常被忽略, 如果搞错了的话, 会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你手上那份劳务合同, 其真实性质究竟是正规的劳务分包行为, 还是以劳务分包为名义、实则为工程分包的变相操作呢? 欢迎大家前往评论区发表各自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如果你在阅读本文后觉得此内容具有实际的参考价值, 请不要忘记为本文点赞, 同时将此文转发分享给你所在的工地同行群体。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