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典型案例:强化质量责任意识,保障人民居所安全
工程款出现纠纷的背后,常常隐匿着更为严峻的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施工方提出索要工程款要求的时候,建设方凭借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在此情形下,法院究竟该以怎样的方式去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并且同时坚守住建筑安全的底线呢?
质量缺陷的法律认定
就算建设工程已然通过竣工验收,可这完全代表不了所有质量责任就此画上终止句号哩。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保修范围以及保修期限之内,施工单位依旧得对质量缺陷担负起保修义务哟。就好像例证中,某座厂房吊梁在使用十年之后发生了问题,鉴于其并未突破主体结构合理使用的年限范畴,法院最终判定施工一方必然要切实履行保修责任呐。
就实际情形而言,绝不能够单纯凭借竣工验收来当做责任的分界位置。实例表明,有一类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且达到合格标准之后,在保修的期限范围以内,依旧出现了地下室严重发生渗水的状况,经由法院判定,认定承包的一方必须担负起修复的责任与义务。这样的一项判决,纠正了那种“验收一旦合格,责任便实现转移”的错误认知的观念,增强巩固了施工一方的长期的质量方面的意识。
保修义务与工程款支付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之时,建设方能不能凭借此来拒绝支付工程款呢?在法律实践当中,一般会区分成两种情形。要是质量缺陷能影响工程安全使用,建设方有权利要求修复之后再进行支付;要是缺陷轻微不会影响使用,那就不能够完全拒绝支付 。
某资源公司由于工程出现渗水状况而拒绝向李某支付工程款,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李某先去履行修复的义务,这点体现了“质量优先于付款”的原则,以此确保建筑安全不会受到经济纠纷的干扰,施工单位只有交付合格的工程,才能够拥有获得全额工程款的权利 。
共同责任的分担原则
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偶尔是源自多个方面的因素,某镇政府所开展的工程在修复之后依然存在着缺陷,经过调查发现其中既有施工环节出现的问题,还有设计图纸并不符合规范这一因由,法院最后判定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按照过错所占比例来分担责任。
在这样的情形状况之下,要是施工单位明明知道图纸存在着问题然而依旧依照图纸去进行施工,那么就需要承担与之相对应的责任。这个判决对施工单位起到了警示的作用,使其不能盲目依图施工,一旦发现设计方面的问题就应该及时地提出来,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隐蔽工程的质量责任
即便隐蔽工程已然通过验收,然而后续要是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依旧得负责。某汽车公司项目里存在的隐蔽缺陷,是在验收之后才渐渐显现出来的,法院判定施工方担负127万余元的修复费用。
这类判决定是突显了质量责任所具备的长期性,隐蔽工程验收可不意味着是“一劳永逸”的情况,施工单位是需要针对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范围之内的质量安全去负责到底的,这一情形会促使施工方进一步加强过程控制,从而杜绝那种侥幸心理的存在。
转包挂靠的法律风险
将资质借给个体以便去承揽工程的建筑公司,如果当出现质量方面问题时,出借资质的那一方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有一个建设公司把其资质借给了石某 ,在工程出现缺陷之后,经由法院判决该公司要与石某一同来承担修复方面的费用。
这种连带责任制度,有效地遏制了建筑市场的诸多挂靠乱象,它提醒着正规企业,务必要谨慎地管控资质,与此同时,对个人承包者构成了约束,进而从源头上保障了工程质量。
司法调解的创新实践
在处理工程纠纷之际,法院愈发频繁地运用“依法判决与调解修复相结合”的全新模式。于该案例当中,法院首先促使双方针对质量缺陷展开调解行为,进而通过督促的方式让施工方完成修复工作以及组织落成验收阶段,随后才针对工程款事宜给出判决结果。
这种做法达成了多方共赢的局面,其中工程质量问题得以解决,建设方的权益获取了保障,施工方的工程款也能够及时收回。同时打破了“先付款还是先修复”的僵持局面,给建筑纠纷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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