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024最新案例解读
核心争议点:设计成果超预算,发包人拒收该不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做出的一份判决, 致使工程总承包范围之内的设计费方面的争议再度变成众人瞩目的核心要点。身为承包人的省一建违反相关约定解除了合同, 其自行完成的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总价达到了668.82万元之多, 远远超出了投标时的总价, 而作为发包人的平阳旅投拒绝接纳这些设计成果, 最终法院给予了发包人支持。此一判例给所有参与EPC项目的人员敲响了警示的钟声。
违约行为是问题的根源
承包人主动解约被认定违约
2017年11月9日, 省一建向平阳旅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其理由为发包人违约, 然而浙江高院审理后得出, 省一建的解约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并且也不满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法定解除情形, 最终判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 此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这一认定成为了后续判决的基石。
违约方不能因自身过错获利
法律有着这样一项基本原则, 那就是任何人不能够从自身所从事的违法行为当中获取利益。省一建已经出现了违约解约这种状况, 基于此就不可以再去要求发包人为它于违约之后所最终完成的设计工作掏钱。法院是在判决当中清晰且明确地指出如下内容, 当承包人并未依照约定去履行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时, 对于该承包人所主张的设计费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而这种情况恰恰充分明显地体现出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设计成果的实际价值是核心考量
初步设计造价远超投标总价
平阳县发改局, 在2017年3月的时候, 批复了一个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为10.385亿元, 之后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工程费变为5.4984亿元。其总承包合同有着约定, 采用的是固定总价模式。然而, 省一建完成的初步设计, 经过测算发现, 要是按照这样进行施工, 那么工程造价将会大大超过投标总价, 超出部分所涉及的费用没办法落实下来, 进而导致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

设计方案无法继续使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查明, 其所进行的初步设计不存在最终修改文件, 并且也未曾获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同时施工图设计图审也尚未完成。在承包人出现违约解约这种情形之下, 要是发包人继续去利用这些设计成果, 那么超出预算的费用便找不到落实之处。基于此, 法院作出认定, 平阳旅投拒绝接受这些设计成果的理由是正当的。
方案设计费与后续设计费区别对待
中标方案设计费应予认可
浙江高院于判决里特地对方案设计以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性质作了区分, 省一建、清华建筑设计院、联合工程公司于招标之际所提交的方案设计历经评审后中标, 发包人针对此方案设计予以认可, 所以法院判定方案设计成果具备价值, 这部分费用理应支付。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费全部扣减
可是, 针对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 法院采取了全然不一样的态度。一审法院委托浙江金诚造价咨询公司去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开展审价, 承包人觉得初步设计应当支付97%的费用, 施工图设计应当支付70.52%。浙江高院最终把这两部分总共668.82万元的设计费全部进行扣减, 仅仅认定已经完成设计工作的设计费价款是1100万元。
这一规则对EPC项目各方的启示
承包人应谨慎行使合同解除权
于EPC总承包项目里, 若承包人主动去解除合同、出现违约情况时, 不但要面临工期延误所带来的赔偿风险, 就连已完成的设计成果都无法拿到相应设计费, 这就意味着数千万元的设计投入极有可能血本无归, 所以承包人在决定解除合同之前, 务必要对法律后果进行充分评估, 在必要之时还需寻得专业律师的意见。
发包人可依据该规则主张扣减设计费
该判例, 实则为发包人, 量身打造出了清晰明确的法律武器。一旦承包人违约进而解除合同, 同时设计成果致使工程造价超出预算, 此时发包人便能够援引此规则, 去主张拒绝接纳设计成果并扣减相应费用。然而发包人需要留意保存设计成果超预算的证据, 像造价咨询报告、行政审批文件等?
设计成果价值的举证责任分配
承包人需证明设计成果能实现合同目的
对于类似的纠纷情形而言, 要是承包人期望去主张设计费用, 那就一定要明确地拿出足够充分的证据, 以此来证明其设计出来的成果是契合合同规定要求的, 并且发包人能够根据该成果进一步达成合同所预定的目标。假设设计成果致使造价超出了预先的预算范围, 并且经过相关审核而无法获得通过, 那么法院将会判定发包人进行拒收这一行为是具备合理性的。
发包人应做好设计成果的接收和评估工作
承包人提交设计成果予发包人后, 发包人得及时组织评估, 出具书面意见。若发现设计成果有问题, 像造价超标类, 须立即书面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其整改。该些书面记录会成为诉讼里的关键证据, 助力发包人证明设计成果无使用价值。
你有没有碰到过在EPC项目里, 承包人出现违约从而解除合同的情形? 那个时候对于已然完成的设计成果, 是怎样去进行相应处理的? 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你所拥有的经验, 点赞并且转发给更多的工程同行。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