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在住宅小区当中,存在着一些要经过“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方可通过的决定,而正是此类决定,变成许多小区长时间没办法更换物业,也没办法动用维修资金的直接缘由。那么这个门槛究竟是在对业主权益予以保护呢,还是在给予少数人否决权呢?
为什么2/3这个数字让无数小区陷入僵局
第十一条当中第(五)项以及第(六)项所规定的那些事项,涵盖了筹集还有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另外还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仅仅就是这两件事情而已呀。其实呢,这两件事正好就是小区里最需要资金的,同时也是最涉及重大改造决定的那两件事。
在2025年时,杭州有个交付了15年的小区,其外墙脱落状况极为严重,这就需要动用维修资金来进行维修。然而,业委会为此忙活了8个月,最终却因为投票率不足2/3而导致相关事宜失败。并非是业主们不愿意维修,而是好多房子都已经处于出租状态,业主身处外地,根本就联系不上。2/3这样的法律门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变成了难以跨越的高墙。
前期物业与业主的天然矛盾从签约就开始了
第二十一条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也作出规定,明确指出,在房子尚未售卖出去的时候,开发商已然替业主签好了前期物业合同,这份合同被直接写进了购房合同当中,业主根本不存在选择权,然而却在签字的那一刻承诺会去遵守所有条款。
于广州的某一楼盘,在2024年交房之际,其前期物业费定价为每平米5.8元,然而周边处于同档次的小区,物业费仅为3.2元。而该楼盘的业主想要更换物业,却被告知,必须要等待业主大会成立起来,并且必须要满足三分之二的投票同意才行。开发商早就已经算计好了,这个门槛跨越起来是何等的困难。
业主委员会权力有限责任却无限
第十五条给予业委会对物业进行监督的职责,然而第三十九条以及第三十七条表明,业委会是只有在旧物业退出、新物业进场之际,才存在实质性交接权力的。在日常监督里,物业公司不但不提供公共收益账目,而且还不公开水电公摊情况,对此业委会完全没有办法。
南京有个规模为五千户的大型社区,业委会察觉到物业虚报绿化养护费用,遂要求查看原始发票,却遭到拒绝。物业径直表示:若不满意,可召开业主大会解聘我们。然而该小区入住率未达六成,三分之二投票永难凑齐。业委会沦为被架在火上烤的角色。
临时管理规约成了捆绑业主的第一道绳索
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发商于卖房之前便已将临时管理规约确定好了,买房人仅存在签字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能够进行协商的空间,这份规约常常会对业主封闭阳台加以限制,会对车辆进出方式作出规定,会指定装修的时间,甚至还会绑定特定的宽带服务商呢。
北京通州一处楼盘,于2023年交房,其临时规约禁止安装防盗窗,然而开发商所交付的窗户自身不带儿童锁。在有孩子坠楼险情出现之后,业主要求修改规约,却被告知,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且必须2/3业主同意方可修改。并且开发商在规约里为自己预留了无需业主同意的修改权。
公共收益本该属于全体业主却总被物业侵占
第五十五条作出规定,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这需要征得业主的同意,然而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像电梯广告这些,还有公共车位所产生的停车费用,另外快递柜场地需要收取的费用,在绝大多数的小区里,都是物业直接去签约进而收款的,业主根本看不到一分钱,其理由在于,要么是业委会没有成立起来,再有就是成立起来的业委会没有在房管局进行备案。
深圳福田一处小区,于2024年审计时发现,物业代收的公共停车收益,在5年期间累计超过800万,此时业主大会提出要求返还。物业方面却进行反问,你们过往每次所召开的业主大会,是在哪一次通过了追讨公共收益的决议呢?因涉及2/3的门槛,致使物业稳稳地把控住了这笔款项。
专项维修资金交得容易取出来难如登天
首先是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强制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在新房交付的时候,这笔钱,少的情况下会有几千块钱,更多的时候,会达到几万块钱。然而,第五十五条所涉及到的使用条件,使得好多设备坏掉之后,只能是一边凑钱,还要一边等待投票的过程。
在上海静安,有一个于2000年建成的小区,到2025年时其电梯出现老化状况需要进行更换,每一部电梯的造价为45万。业委会发起了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投票,该小区有1028户业主,投票平台开启了45天,最终同意票数所占的比例为67.1%,刚好过了相关规定的线。在这整整一年半的时间里,有老人由于电梯频繁出现故障导致下楼变得不方便,最终卖掉了房子搬走了。
你的小区里,有没有这样一堆事情本应去办,仅仅是由于凑不齐双2/3的票数,结果拖延了好多好多年都没能办成呢?在评论区域说一说详细情形,以便让更多的人清楚这个门槛究竟困住了多么多的小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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