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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工程结算方都讨债,谁先拿钱?看施工范围定顺序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2026-04-18 1

搞完建设却没法拿到款项,这是诸多施工单位最为苦恼的事情。更为棘手的是,一个建筑工地常常存在好几个承包者,所有人都在等着售卖房屋所得的资金来结算账目。最高人民法院的入库案例给出了清晰论断:各自算各自的账,各自拿各自的钱。

多个工程结算方都讨债,谁先拿钱?看施工范围定顺序

谁施工谁优先 各自守住自己那份

在沈阳华强公司与阜新盛金公司等执行复议案里,最高法确立了核心原则。各个承包人优先受偿的只能是自己亲手施工那部分工程的拍卖价款,不可以去争抢别人施工部分对应的钱。这个规则说白了就是“自己的劳动成果自己保护”。

就好比你同另外一家公司各自承接了主体工程项目以及装修工程项目,当法院对整栋楼进行拍卖之后,会先行设法分辨主体部分价值多少资金、装修部分价值多少资金,在此情况下你仅仅能够从自身施工所对应的那笔款项当中取得工程款的优先返还权,而不可以触动他人的份额。

总包与分包 谁的权利更大

当同时出现总包人和合法分包人都要钱的状况时,作为工程整体施工主导方的总包人,拥有优先地位。总包人能够最先去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倘若工程款充足到可以还清总包人的债务,那么分包人就不可以再重复进行主张。

若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总包人未将相应钱款索要足额,又或者总包人由于超出了18个月的除斥期间进而丧失了优先权,那么分包人便能够在剩余的范围之内进行补充受偿。不过需要特别留意的是,那些进行违法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分包人根本不存在优先受偿的权利,仅仅只能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同按照比例来分配钱款。

重叠施工分不清 按比例分配

在实践当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即存在两个承包人,其施工范围呈现出交叉重叠的态势,又或者说是根本难以分化清晰究竟是谁完成了哪一部分的情形。比如说,有两家公司,它们均介入了同一的配套工程建设,施工记录相互混杂在一起,以至于很难单独地对价值进行核算。在这样的时候便会知晓,法院将会依据工程价款债权比例来实施分配。

进行具体操作之际,法院会审慎核查双方的施工合同、工程量结算单、施工日志等相关证据,先计算出每家公司的工程款债权金额,进而确定债权比例。随后从拍卖所得里扣除土地使用权价值,剩余的钱款依照此比例分配给两位承包人。

两种特殊情况会改变顺序

会影响受偿顺序的,除了一般规则之外,还有两个重要因素。第一个因素是时间因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 18 个月,此期限从应付款之日开始计算。倘若是其中一家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期限却还没有主张权利,那么他的优先权便会彻底消灭。

第二个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要是两家承包人所负责的施工部分均存在质量问题,不过在修复之后达到了合格标准,至于修复所需费用则要优先从工程款当中予以扣除,剩余的钱财再依照规则进行分配和处理。倘若修复之后依旧没有合格,那么两家就都没有权利去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全部都转变成为普通债权。

破产程序下时间点不一样

若发包人步入了破产程序,那么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起算点便发生了变化,这时并非依照原来的应付款日期去计算18个月,而是以债权申报时间作为依据,承包人需要在债权申报期间之内行使优先权,不然权利同样会消灭。

给你举个例子,有一个工地,它会在2025年6月的时候竣工,然而发包人在2026年3月破产了,承包人最晚需要在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主张优先受偿权,而不是等到2026年12月,一旦错过这个时间,哪怕施工质量非常好,债权十分真实,也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去参与分配。

施工方必须守住三条底线

面对复杂难懂的优先权排序准则,承包人若想维护自身利益,就得做到三件事。其一,签订合同时清晰界定施工范畴,防止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出现重叠情况。其二,施工记录、验收单、结算单这些凭证得妥善保存完备,以便日后能够证明自己做了哪些工作。

多个工程结算方都讨债,谁先拿钱?看施工范围定顺序

紧紧留意那18个月的行使期限, 工程竣工以后要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别作无限期的等待,要及时向法院去主张优先受偿权,要是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要在第一时间去申报债权,第三,务必要保证自身施工是合法合规的,防止被认定成违法分包或者转包,不然优先权会直接丧失。

于同一工程之上,当存在多个承包人同时索要钱款之时,法院不会单纯简单地将所有钱款进行累加然后予以平均分配,反而是会严谨严格地区分各个承包人的施工范畴范围。那么你觉得在有着多个承包人共同存在共处的工程项目里面里头,身为作为其中实际进行施工的分包方一方,在平日里平常最应当需要注意留意留存哪一类型种类的证据用以证明表明自身的施工范围范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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