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遇疫情,企业权益、责任及纠纷解决办法全知道
各行各业都受到了疫情带来的冲击,建设工程领域这种冲击尤为明显,合同纠纷频繁发生,核心在于怎样界定疫情所产生的影响,并且依据此来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疫情以及与之有关的防控举措,有可能直接对合同执行起到阻碍的作用,也有可能仅仅是加大了履行的难度,这两种情形,在法律层面上对应的是互不相同的处理规则,前者有构成不可抗力的可能性,后者的话则有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区分的关键之处在于影响的程度以及因果关系。
对于具体的判断而言,是需要去结合项目所在地方的防疫政策,以及具体工种对于人员聚集的依赖程度这些因素的。比如说,在2022年的时候,上海处于全域静态管理期间,所有工地都被迫停工了,而这一般被看作是直接致使合同不能够履行的情况。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分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被称作不可抗力。当疫情或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难以完成履行,像项目所在地区域被划定为封控区域,施工被明确禁止时,就能够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在这个时候,受到影响的一方能够主张免除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不能够预见到的、并非属于商业风险范畴的重大变化,这便是情势变更。要是疫情仅仅致使材料价格疯狂上涨、人工出现短缺状况,进而让合同持续履行对于一方而言明显地不公平,然而却并非完全无法履行,那么则更有可能性适用相关的情势变更规则,借助变更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此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最终目的。
建设工程合同多适用情势变更
建造工程合同存在周期漫长、投入巨大的特点,疫情致使的停工常常只是短暂之时。一旦防控举措解除以后,合同一般而言是需要持续履行下去的。所以说,纯粹因为疫情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进而解除合同的情形是比较少见的。
更多的纠纷集中在了,出于疫情致使的工期延误、成本增加等方面的问题之上。这些问题并没有完全地阻却合同履行。不过,它们改变了履行的基础条件。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当法院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更加倾向于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进而引导双方去协商调整工期或者价款。而不是直接解除合同。
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
要是工期延后完全是由疫情或者防控举措所导致的,那么承包方能够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定,宣称顺延工期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20年发出的通知也清晰表明,这般情形理应协商合理地顺延工期。
然而要是在疫情出现之前,工程已经由于承包方管理存在不足、资金出现断裂等缘故而停止施工,那么在此之前所产生的延误和疫情是没有关联的,承包方不可以凭借这个来免除责任。另外,在接到复工通知之后,承包方因为自身的缘由没有能够及时地召集人力以及物力来恢复施工,由此而导致扩大的延误损失同样需要自己来承担。
疫情防控费用的承担
疫情期间进行施工,必定会产生额外的防疫物资方面的费用,以及人员隔离方面的费用,还有现场消杀之类的费用。按照住建部文件,这笔新增加的费用能够计入工程造价当中。可是计入工程造价并不等同于会自动由发包方来承担费用。
究竟具体是由哪一方来负担呢,首先得去查看合同当中的约定情况。要是合同所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并且防疫费用在其中所占的比例比较小,那么法院有可能不会支持承包方提出的调价请求。倘若这笔费用数额巨大,明显呈现出显失公平的状况,法院能够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来酌情进行调整。四川、安徽等地区都已经出台了具体的规定,用来指导双方怎样去确认以及支付这笔费用。
当事人的应对与举证
一旦出现履行方面的障碍,受到影响的那一方有着及时告知对方的责任,并且应当在合理的时间段之内提供出证明,像政府部门所发布的停工通知、隔离证明之类的。这是去主张免责或者变更合同的前提条件。
与此同时,双方都应当积极地开展协商,去尝试变动合同条款,像是延长工期、调整价款。要是协商没有成功,那就再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寻求解决办法。需要留意的是,要是一方已经从政府补贴、税费减免里获取了利益,或许就没办法再主张完全依照不可抗力来免除全部责任了。
于您所在的工程项目里,有没有碰到过因疫情致使成本显著增多的情况,最后又是怎样跟甲方商讨解决费用分摊问题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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