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on earthquake resistance and hazardous prevention 2007-04-13 发布 2007-11-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on earthquake resistance and hazardous prevention GB 50413-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7年11月1日 2007 北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62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3-2007,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0.1、 3.0.2 (1)、 3.0.4、 3.0.6、 4.1.4、 4.2.2、 4.2.3、5.2.6 (1、 2、 3)、 6.2.1、 6.2.2、 7.1.2、 8.2.6、 8.2.7、8.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4月13日 4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 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3]102 号)的要求,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会同有关的规划、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试点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吸收了当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规划、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有 9 章 1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用地;5.基础设施;6.城区建筑;7.地震次生灾害防御;8.避震疏散;9.信息管理系统。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规划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 100 号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管理组(邮编:100022,E-mail:ieebjut@gmail.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 河北省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同济大学 云南大学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周锡元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马东辉 冯启民 叶燎原 朱思诚 毕兴锁 李 杰 李洪泉 苏幼坡 苏经宇 赵振东 贾 抒 曾德民 蒋 溥 5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 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 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1.0.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1.0.4 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 1.0.5 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 2 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