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主编单位: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983 年 11 月 1 日关于颁发《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 273 号原建筑工程部批准颁发的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64<修订本>),交由黑龙江省建委主管、哈尔滨建工学院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修订,已会审定稿。现经我部审查,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 GBJ206—83。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哈尔滨建工学院“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作再次修订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施发字 168 号和原国家建工总局(80)建工科字第 385 号通知,由黑龙江省建委主管,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主编,对原建工部批准颁发的《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64)1973年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参加修订的有吉林、黑龙江、江西省建委,福建、广东、云南省建工局,黑龙江省林业总局所属的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天津大学、福州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林科院木材所、广东省林业科研所、北京光华木材厂、牙克石林管局及林业设计院、香坊木材综合加工厂等。在修订过程中,对木结构使用条件不同的南北各个地区,进行了调查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研究,总结了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并吸取了近年来较成熟的木结构科研成果。原规范分五章九节共 107 条和八个附录,修订后的规范分六章十四节共 140 条和八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1.针对我国目前木材供应的实际情况,补充了采用东北落叶松、马尾松、云南松、桦木、木麻黄等树种木材时,应采取的保证质量的措施,改变了原规范只适应优质针叶材施工的状况。2.为了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增加胶合木结构的内容,并将其单独列为一章。3.删去一些不太符合我国国情,且对木材利用率不高的结构形式,例如键合梁,板销梁等等。4.补充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工程实践和科研成果所证明的经验,例如钢木桁架、支撑和锚固及有效的防腐、防虫、防火药剂和处理方法等等。5.适当补充为适应对国外承包工程和国内标准较高的建筑要求的规定,例如在门窗的选材标准中,增添要求较高的一级标准等等。6.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对原规范中基于施工条件较差和技术水平偏低的要求,作了一些修改。此外对原规范某些条文前后重复、次序安排不当、措词含混不清以及个别错误都作了修改。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3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木结构和木构件第一节 材料第二节 桁架和梁第三节 屋面木骨架第四节 支撑和锚固第五节 顶棚和隔墙第六节 保管第三章 胶合木结构第一节 材料第二节 结构用胶第三节 胶合木结构的制作第四节 小料、短料胶合门窗第四章 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第一节 材料第二节 门窗第三节 其他细木制品第四节 保管第五章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第六章 工程验收附录一 名词对照表附录二 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附录三 木材含水率的测定附录四 胶结能力的测定附录五 胶合指形接头传力效能的测定附录六 木材防腐、防虫及防火药剂附录七 受拉螺栓、圆钢拉杆的钢垫板尺寸表附录八 规范用词说明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4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木结构及细木制品的制作、装配及安装。第 1.0.2 条 木结构及细木制品所用木材的树种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应根据其特性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防裂、防变形、防腐和防虫。第 1.0.3 条 木制的制作应遵守节约木材的指示,根据设计的要求计划用材,不得任意锯割,防止大材小用、长材短用及优材劣用。第 1.0.4 条 木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