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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2025-12-262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进程当中,行政机关常常会遭遇一个处于关键地位的棘手难题,那就是,当有一份信息处于那种界限难明的情形时,也就是无法凭借自身能力去判定究竟可不可以公开的时候,该究竟要采取怎样的应对举措呢 ?

信息不确定时的处理流程

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查一份政府的消息时,察觉自己对于它是不是关联国家机密、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拿不准的时候,明晰的法律严禁他们擅自去猜测,或者随性地做决定。恰当的举措是马上开启向上汇报的流程。

此上报并非随意之请示,有着明确路径。但凡常规情况下,依据可根据的信息性质,报送于对该领域具备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具体部门,或者直接报送去保密行政管理专门部门。这些专业性质部门会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之类的有关规章条文来展开审查,从而给出权威层级认定。

主动公开内容的动态管理

按照法律要求,行政机关需要定期去审视以及明确自身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这个范围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它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的,一个基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列举出来的基本要求,另一个基础是上级行政机关的统筹部署啊。

于实际之操作当中,此便意谓着各级政府之公开目录应当持续予以更新。举个例子来说,伴随“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诸多地方在接获上级部署之后,主动将惠企政策清单、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等新内容予以上前公开之举,这乃是一个始终处于不断拓展扩大之动态进程。

申请渠道的便民化设置

行政机关不能仅给出一个含混不清的地址以便公民提交申请,这成为一项法定应尽的义务,它们得构建并完备多样化的申请途径,常见的那种渠道,有在办公场地设置专用窗口,还有借助网络平台开启在线申请系统 。

必须确保这些渠道有效、处于畅通状态。比如说,许多地方政府于门户网站首页设置了显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准入开口位置,并且还提供有详尽的填写指引以及可以进行咨询的电话号码,其目的在于降低公众申请时所面临的门槛,以保障公众权利得以在这种情况下实现。

申请受理与期限起算

明确申请被收到的那个时间,乃是计算行政机关答复期限的起始点,这与程序是不是合法存在关联状态。法律就此有细腻周详的规定情形,主要是依据递交的方式加以判断得出结论。经由邮寄这种方式进行提交的情况,是以行政机关签收邮件的那个日期作为标准确定的。

于网络平台予以提交的,系统自行确认提交成功的那个日期便是收到日。要是申请人进行当面提交,工作人员开具书面凭证的那一日期即为受理日。这般规定防止了因时间起算点含混不清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对双方而言均是一种保护 。

区分处理原则的应用

在一份政府信息文件里,存在部分内容能够得以公开,部分内容鉴于涉及敏感信息而无法公开的情况时,行政机关是绝对不能仅仅以“部分不公开”作为理由去拒绝整个申请的。在这个时候,是应当适用“区分处理”原则的啦。

针对该信息,工作人员要展开技术性分析,把可公开的部分予以提取或者处理,之后提供给申请人 , 举例来说 , 在一份项目报告里 , 兴许存有企业核心技术数据,也就是不公开部分 , 然而项目的环境影响以及审批结论,也就是可公开部分 , 应该单独分离出来 , 提供给申请者 , 并且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 , 要依照法律说明理由 。

依申请向主动公开的转化

法律构建了一种灵活的机制,这种机制准许把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转变为主动公开。当存在多个彼此没有关联的申请人,他们都提出要获取同一份能够公开的信息时,行政机关就应当察觉到该信息或许具备普遍的公众需求。

这时,行政机关能够主动把该信息归入主动公开目录,像发布放官网上,让所有人随时去查阅。这不但可以削减重复处理申请的工作量,还能够推动信息的广泛传播与利用,是提升行政效率以及服务水平的重要表现,。

当您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之际之时,有没有碰到或是遭遇行政机关凭借“内部资料”或者“过程性信息”当作理由缘由,进而拒绝予以提供,然而您却觉得认为该信息依照道理理当应该公开亮相展示公开的这般情况情形状况呀?热切欢迎诚挚邀约分享您的具体经历经过实况以及您的一己看法观点见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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