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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新消防法生效,消防验收等事宜改由住建部门负责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2025-12-201

新《消防法》展现出的最为突出的变化点,是把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职责,从消防部门转至住建部门。对于建筑行业而言,这可不是简单地换个部门盖章,而是还包含着整个工作流程以及监管思路的改变。

审核主体的根本性转变

消防设计审核,还有验收,在修订以前,是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范围。然而在修订以后,对于国务院住建部门明确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它的消防设计文件要直接报送至住建部门去审查,而且由住建部门对最终结果承担责任。这样的一项调整使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与消防安全监管的职能实现了整合。

就“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别的项目来讲,当建设单位去申请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的时候,仅仅只要提供能满足施工所需的消防图纸以及技术资料便可以了。这般行为简化了大量一般工程的报批前置条件,将监管重心往后推进,从而提升了项目前期的启动效率。

施工许可与审查的联动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法律有明确规定,若其消防设计审查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可施工,施工单位也不可施工,如此强化了审查的强制性特征,将消防合规设为开工前提条件,从工程项目实施起始源头堵住可能出现的隐患。

在别的建设工程范畴内,若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契合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资料,那么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便不得批准。如此一条规定借由把消防设计与施工许可深度关联,进而规避了往昔有可能出现的那种 “先开工,随后补消防” 的违规操作行径。

验收与备案的新模式

工程竣工之后,针对那些属于理应去申请消防验收范畴的建设工程来讲,建设单位必然要向住建部门去提交消防验收的申请。这意味着消防验收已然成为工程综合验收的关键组成因子,它是由住建部门统一着手组织开展施行的。

在竣工验收过后,针对那些并不属于强制验收范畴的别样建设工程,需向住建部门报备。然后,住建部门会对备案的项目展开抽查。像这样的“备案加上抽查”模式,既要保证监管所覆盖的范围,也得将行政资源集中于事后监督,这是符合“放管服”改革方面的要求的。

具体办法的制定权限

那项全新的法律,将消防设计审查的具体办法,赋予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去规定,将消防验收的具体办法,赋予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去规定,将消防备案的具体办法,赋予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去规定,将消防抽查的具体办法,赋予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去规定。这意味着往后会有更为详尽的操作规程及其标准颁布,各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部门得依据国家层面的统一办法来开展实行。

以往,因地方理解有差异,引发了标准差异问题,这对解决此类问题有帮助,能推动全国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朝着标准化方向发展,可确保法律法规执行具备统一性 。

监管职责与行为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工作时,所依据的必须是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且着重提到工作要公正、严苛、文明、高效地开展。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工作时,所依据的同样必须是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且着重提到工作要公正、严苛、文明、高效地开展。尤其特别指出,那些审查活动全程不可收取任何费用,验收活动全程不可收取任何费用,抽查活动全程不可收取任何费用,检查活动全程不可收取任何费用,如此便杜绝了出现乱收费情况的可能性。

有这样一项规定,那就是工作人员不能够凭借着自身职务,而去给用户,或者是建设单位指定消防产品品牌,还有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施工单位。其目标是要打破现存的潜在垄断以及利益链条,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护消防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从而从制度层面预防腐败 。

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

对于那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像依法抽查呈现不合格状态的时候却不停止使用这样的情况,处罚权被明确赋予给了住建部门,还有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能依据各自拥有的职权,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相应物品的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再处以三万至三十万元额度的罚款。

处罚主体被得以明确,这解开了往昔也许存在的监管交叉或者真空方面的难题,进而致使执法责任变得更加清晰,罚款额度被进行了设定,此设定给出了明确的惩戒尺度,由此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以及可操作性。

在职责划转结束后,您所在的项目,在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时,实际得到的体验,是变得更顺利些了,还是遇到了新挑战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经历和看法,同时请点赞支持,以便让更多同行看到这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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