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谁来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牵头,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参与
工程交付使用的是钥匙, 这事情并不等同于就已经通过验收并且合格了。竣工验收工作最终是要由谁来负责组织, 以及又要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 这一点一直是施工方面和建设方面之间进行争执争论最严重的环节位置。
如果具体的操作流程并没有按照正确的方式去执行办理, 那么在此之前的各种努力付出全部都会变成毫无意义的空白浪费掉。
建设单位是法定组织者
GB 50300-2013第6.0.6条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报告以后, 是由它的项目负责人来组织的。这个组织工作是针对监理、施工、设计以及勘察这四家单位负责人的。由这些负责人一起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在这种情况下, 施工方只是一个参与的各方之一。它并没有主导权。
在二零一九年做出修订的那个叫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规, 它里面第十六条那条规定, 也是非常清晰的, 明确说明了那个验收工作得由建设单位来组织。
项目负责人如果是在相关文件上签了字, 那就代表他得承担那个有关于质量的终身责任, 并不是说只要把那份文件上的字签完了, 就可以把所有的事情都抛在一边不管不问的。
验收组的法定构成
根据建质〔2013〕171号文第6条的要求, 验收组是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这四方单位的负责人所组成的。
如果遇到是重大工程或者是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程这样的特殊情况的话, 可以按照实际需要去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士来加入到这个验收组里边去。而且对于这些被邀请进来的人员数量, 规定中明确表示没有上限。
在二零二四年时,有一个超高层的项目出现了情况, 这个项目里还涉及到了深基坑和大型钢结构方面的事宜, 验收组为此额外邀请了三位结构专家, 让他们参与评审工作, 这种操作方式在相关条款里面是有明确依据存在的, 因此绝对不算作违规行为。
验收前必须通知质监站
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正式开始之前, 建设单位务必要把验收的具体时间还有具体地点等信息, 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给那个负责监督这一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站这边会专门派人到现场去进行全程的监督检查, 并且要把关键环节的过程录制成像留下来存档, 以便将来需要查证时使用, 要是相关的步骤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部分, 那么这个验收程序就是无效的。
2025年, 多个地方发布由质量技术监督站出具的通报情况说明在情况里提到。这些情况显示, 仍有项目单位存在未事先通知相关监督机构, 便自行组织验收的行为。
这种行为被官方认定为属于程序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于这部分行为, 其对应的验收结果会被统一判定为无效状态。因此, 需要对这些项目进行推倒重来操作, 并且必须重新完成组织安排工作以开展下一轮验收。
严禁将不合格当合格

在竣工验收这个环节, 大家必须严加防范弄虚作假的行为, 绝对不能把那些质量达标的工程混作一等一的合格工程来通过验收。另外呢, 各个参与方面负责的人所建立的那个关于质量终身责任的个人信息档案, 一旦验收工作圆满结束, 就要迅速并且及时地移交给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保存。
凡是那些只是在签字上面走过场, 或者是伪造、虚报数据的, 一旦在后面出现了质量方面的事故, 那么档案里头记录的名字是绝对跑不掉的, 这就意味着要直接追究具体的个人的责任, 这种情况和企业现在是否还在继续经营下去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
工程如果没有经过验收或者验收没有得到通过, 就绝对不允许交付给相关方来使用。这一条规定是出现在条例之中的、具有强制性的红线标准, 完全不存在任何可以被讨价还价的余地与空间, 即便业主方催促的频率再高以及赶工期的压力再大, 也不允许出现违反该规定的行为。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 存在一部分建设单位为了追赶施工工期, 在正式的验收工作完成之前, 就会要求施工单位提前进入现场进行所谓的预先交接活动。
一旦发生工程质量方面的任何问题, 其全部法律责任都应当归属于建设单位。在这种情况下, 建设单位想要将相关的责任转嫁到施工单位的身上, 在现实操作层面是完全无法实现的, 行不通的。
永久性标牌不能少
工程如果验收合格了, 那么一定要在工程的显眼且固定的地方挂上永久性的牌子。这个牌子上头要把建设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还有监理方这五个单位的名称全都写清楚。同时还必须写上每个单位各自负责的那个项目负责人的名字。一个都不能少, 缺了谁都不行。
在2025年住建部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里, 有一部分项目的标牌不见了, 或者是上面的信息没有填完整, 结果被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相关的项目负责人也被约谈了谈话, 情况严重的还会影响到后面去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资格。
你所在的那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了, 质量监督站的人有没有到那个现场来进行监督呢?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的这个地方来聊一聊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间所踩过的坑, 如果觉得这个回答是比较有用的话就给它点个赞并且转发给那些在你的同行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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