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别再错用定额组价!审计造价误区大揭秘
合同优先原则被遗忘 审计普遍错误套定额

相当多的造价工作者存在一种固定的认知, 即要是合同里不存在完全相匹配的变更项目, 那就必然要依据当地最新的定额重新进行组价。这种思维在行业里深深扎根, 但实则刚好是错误的法律理解。在2024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建工合同纠纷的案例里明确表明, 定额仅仅是社会平均成本的参考标准, 并不具备强制的执行力, 而双方合同的约定才是计价时的首要方面。
我近期处理了一个项目, 此项目是全费用单价合同项目, 它堪称典型例子。甲方提出要求, 要把多个子目从低配工艺提升为高配标准, 这使得工序变得更为复杂, 材料成本变得更高, 人工损耗也变得更大。第三方对其进行审计之时采取了机械套用定额组价的方式, 之后发现高配变更后的单价居然低于原合同里的低配单价, 进而出现了严重的价格倒挂现象。
高配低价倒挂案例 施工方成本增加反被压价
华东某工业园区存在此项目, 2023年6月签订了合同, 总价大概是3200万元, 施工时甲方做出变更, 把外墙保温材料从普通岩棉变为A级防火岩棉, 并且要求增添三道防水工序, 施工方依据变更通知正常履行约定, 材料采购成本提高了约15%, 人工投入增加了约8%。
可是, 处于第三方位置的审计机构所给出的结果, 着实让人感到极为震惊, 依据当地最新的定额组价情况来讲, 经过高配变更之后的综合单价, 每平方米仅仅只有187元, 然而原本合同当中低配项目的单价却是205元, 施工方明明是在质量方面有所提升, 并且数量上也有所增加,最终结算时的单价反倒降低了18元, 整个项目的此项变更直接导致亏损金额超过了40万元。
司法解释被误读 可以参照变成必须执行
变更项目没有相同或者类似子目的时候,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作出规定, 能够去参照定额标准的。留意在这儿所写的是“能够参照”, 并非“应当就要参照”或者“必须一定得参照”。可是绝大多数的审计以及造价人员将这个“能够”直接就当作强制义务了, 彻底忽略了合同起着优先作用、公平原则的上位法规则。
因这个误读所带来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 法院以及审计机构凭借此缘由强行进行定额计价, 哪怕结果显著不公, 严重违背市场逻辑, 施工方却寻觅不到反驳的依据。在2023年, 某省高院的一份判决书表明, 施工方正是由于不晓得这个关键区别, 被动地接受了定额压价, 最终遭受了260多万元的损失。
清单三原则局限 民法典上位规则被忽视
通常被造价人员广泛知晓的清单计价三原则是, 存在相同子目便按相同处理, 有类似子目就参照类似执行, 若既无相同也无线索则套定额。这一套规则表面上看似完备, 然而它仅仅属于行业技术方面的规范, 其法律位阶要远远低于《民法典》第510条。《民法典》第510条作出规定, 要是合同内容约定并不明确, 那么应当依照合同关涉的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解释。
在变更子目产生争议时, 这种上位法规则所蕴含的意义是, 首先要回到双方签约之际所形成的合意价格体系里去探寻解决办法, 而非径直跃至外部定额。在2022年最高法民一庭发布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当中有明确的指出, 定额仅仅是兜底性的参考, 绝对没有办法凌驾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上。
两套落地计价公式 彻底解决定额倒挂
首套为合同比例折算计价法, 此乃最优抗辩之方案。高配单价等同于原合同低配单价乘上高配材料工艺成本与低配材料工艺成本的比值。该公式全然契合签约价格体系, 合乎双方预期, 法官与审计的认可度是最高的。依刚才的案例予以计算, 高配单价应当是205元乘1.15, 约略等于236元。
有一种方案叫第二套定额浮动修正计价法, 它属于折中稳妥的那种方案 , 修正过后的单价会等于定额组价单价乘上项目投标浮动下浮率 , 此方案具备兼顾定额组价逻辑以及合同让利规则的优点 , 通过它能够有效杜绝定额平价、高价倒挂的情形 , 像要是项目投标下浮率设定为8% , 那么187元乘0.92是等于172元的 , 尽管这个数值依旧低于原合同价 , 但起码保证了基本的公平。
结算博弈关键 不是套定额而是懂法律
所有从事造价工作的人员以及担任项目经理一职的人员, 都务必清楚一个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那就是: 定额从来都不是用于变更计价的标准答案, 与之相较, 合同合意、秉承公平原则以及遵循市场逻辑才是。所有宣称“变更必须套定额” 的这种说法, 全都是那些不懂得法理的从业人员所陷入的行业误区。一旦出现高配低价、提质降价这种定额倒挂的状况, 就必须要坚决地进行抗辩, 并且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推翻。
此刻你问问自身, 要是下个月在对审之际碰到相似问题, 你是持续被动地甘愿接受不利局面, 还是拿出民法典第510条以及司法解释第19条的原文去据理力争呢? 欢迎于评论区分享你真实的结算经历, 点赞并转发这篇文章, 以使更多同行减少踏入这个陷阱。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