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签字123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类型及法律风险提示,关乎竣工结算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2026-03-201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类型及法律风险提示,关乎竣工结算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里头,价款结算常常是争议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矛盾最为尖锐的环节。不少企业由于对合同无效这一规则认识模糊,对结算默示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对固定总价调整等规定把握不准,最终致使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的工程款没办法顺利收回,或者被迫多支付出去。接下来结合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梳理几类高频争议的类型以及法律风险点。

合同无效但已结算 发包人反悔难获支持

在实践当中,常常会出现施工合同因为违背招标投标规定、承包人没有资质等缘故,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的情形。在这个时候,要是双方于竣工验收之后已经签订了结算协议,发包人往往会想着凭借合同无效的理由,宣称结算协议也作废。然而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种看法,因为结算协议是双方在工程竣工之后对于债权债务的单独清理,它的效力独立于原合同。

某个建筑公司承接了厂房项目,这一典型案例有所显示,其合同因为没有进行招标所以是无效的,然而在完工之后双方签字对结算书予以了确认。发包人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进行审计,最终法院认定结算书是有效的,驳回了发包人的请求。这表明了就算基础合同是无效的,只要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便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

一旦出现尚未结算的状况,要是合同当中约定了计价标准,那么即便合同无效,发包人也不可以拒绝适用此标准。法院会参照合同所约定的计价方式去计算工程款,此举是为了防止发包人因自身存在过错从而获利。由此可见,企业应当重视签约环节的资质审查,确保合同具备效力,与此同时还要妥善保留好结算文件。

结算默示条款 发包人拖延的“紧箍咒”

被叫作“结算默示条款”的,是法律为承包人设立的很要紧的一道防线,简而言之,要是合同规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之后,在规定的期限之内不予答复的话 ,那么便会被视作认可,好多发包人为了延迟付款,会依据“负责人出差”“资料不全”诸如此类的理由,长时间不盖章予以确认。

这一规则的适用存在着十分严格的前提条件。其一,合同当中务必要有清晰明确的约定内容,就好比“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之后的28天时间以内,如果没有提出书面异议,那么就视作认可”这样的表述。其二,承包人必须能够证实自己已然把完整无缺的结算文件送达给了发包人。在实际情况中,存在着部分发包人故意签收之后却不予回复的状态,最终反而被法院依据该条款直接判定按照承包人所报的价格进行付款。

对发包人来讲,这般延迟回复的风险是极为高的。要是不想被动去接受承包人报价,那就得在约定期限之内提出具体且明确的异议,可不是笼统地讲“金额不对”。建议发包人构建严格的结算文件收文以及审核流程,防止因管理疏忽而承担不利后果。

固定总价不是铁板 调整需有法定情形

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之后,通常是不允许进行调整的,然而却在所进行的施工过程当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些状况,包含设计变更、工程量存在增减、材料价格骤然大涨或者受疫情影响致使工期延误等情况,要是依旧坚持死守固定总价的话,往往就会造成一方利益出现严重失衡,在这种时候就有可能突破固定总价所存在的约束。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类型及法律风险提示,关乎竣工结算

比如说,有一个住宅项目,其约定的是固定总价为1.2亿元,在施工的期间,钢材价格由于市场方面的原因而出现上涨,上涨幅度超过了40%,这一涨幅远远超过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承包人就此提出了调整价款的请求,最终法院给予了部分调价的支持。与之相类似的是,假设有发包人擅自对设计进行更改,从而致使工程量有所增加,那么这部分增加的费用也应该在固定总价之外进行单独的结算。

所以,当企业去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之际,不能够仅仅书写“包死价”,而是最为妥善地要清晰罗列出来能够对价格予以调整的具体状况,像“要是主要材料价格出现的波动超过了5%,那么便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倘若因为发包人所造成的工期延误,那么相关的费用就得另外进行计算”,这样做能够切实有效地防止后期出现扯皮现象句号。

无固定总价又未结算 鉴定是最后防线

如若合同当中并未约定固定总价模样,而双方之间又针对结算事项没办法达成一致状况时,工程价款鉴定便成为较为常见的一种手段之举。在实践操作里,好多案件是由于一方不太配合鉴定事宜行为,致使鉴定机构没办法出具相应结论结果出现,最终法院仅仅能够依据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对于不配合一方不利的判决裁定。

遵照相关规定而言,要是一方于鉴定进程里毫无正当缘由地拒绝递交施工图纸、签证单等关键资料,在经由法院释明之后依旧不予以提交,那么便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举例来说,倘若发包人扣留了全部隐蔽工程资料,致使造价难以进行计算,法院便有可能直接采纳承包人的主张。

要是双方于起诉之前已然共同委托了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且出具了报告,在诉讼里一方想要推翻重新来做,法院通常是不会予以准许的,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或者结论明显依据不充足。这对企业予以了提示,诉前的共同委托鉴定乃是高效解决争议的途径。

黑白合同风险高 备案合同是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范畴之内,“黑白合同”相关问题始终屡禁难止。存在某些企业,乃是为了达成中标目的,先是签订一份低价的用于备案的合同。紧接着,又在私下另行签订一份高价的补充性质的协议。依据司法解释表明的情况,要是备案存有且有效的中标合同真切存在的话。那么就理应将备案合同用作结算方面的依据之所在,缘由在于私下签订的协议是因为违背了法律所具备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才会被判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这个范畴当中,法院针对“黑白合同”的审查呈现出极为严格的态势。要是两份合同都处于无效的状态,就像都存在串通投标这种诸如之类的情形,法院通常会撇开合同所做出的约定,直接依据实际完成的那部分工程量来开展造价鉴定工作。在这样的时刻,哪一份合同都没办法当作结算依据从而使用,双方都要面临着更为巨大的不确定性。

市场主体应以此为鉴,招投标以及中标合同的签订务必要依照法律法规,任何妄图借“黑白合同”来躲避监管的行径,最终都大概率引发诉讼风险,并且致使结算结果难以预估,合法依规签订合同,才是维护自身利益最为根本的办法。

经过查看上述这些存在争议的类型以及牵扯法律风险的要点之后,在你于实际的项目结算过程当中,是不是也曾碰到过发包人凭借合同无效或者采取拖延给予答复的方式进而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呢?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你所经历的事情以及应对的办法。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网友自主上传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版权归属均由上传网友负责,本站仅提供信息展示与传播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关注微信
  • 签字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