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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咋处理?这些事实问题得弄清楚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2026-01-07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没有效力,常常要依靠一个关键文件来判断,这个文件就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法院审理这类纠纷的时候,会先去查明这个核心问题。

发包人取得规划许可的状况

项目达致合法状态的前提条件在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发包方于签订合同之际尚未取得此证,那么施工合同通常会被判定为无效,如此规定是为维护城乡规划的秩序,然而,法律也赋予了相应的补救空间,倘若发包方在提起诉讼之前能够补办并取得许可证,合同效力便可得到补正,要是发包方自身具备办理能力却蓄意不办,还以该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备案情况

恰在合同审查此刻,需弄明白合同究竟怎样签订妥当,究竟是经正规招标流程签订的,还是径直经协商签订完毕的?于实际情形里,或许会有好几份合同,像用于备案的称作“阳合同”的那份,以及实际用以执行的“阴合同”。而在法院那儿,会侧重审查哪一份才是双方真切意图抒发且切实履行生效的合同,且以此作为结算依据。补允协议同样是需要认真地去审核一番,看看它是否对于原合同的关键条款作出了具备实质性作用的更改 。

合同承包内容的完成情况

要是承包人提出工程款的主张,那就必须得证实,其已经完成了合同所约定好的施工内容。这种情形跟工程款的性质关联紧密,涉及到进度款、结算款或者质保金。对于法官来讲,需要去弄清楚工程实际进展到了哪一个阶段,是全部都完工了,还是部分完工了,又或者仅仅只是做了前期的准备工作。对这一事实进行查明,会直接对结算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究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来展开结算,还是要依据实际情形去进行造价鉴定呢。

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与法律关系

于此类纠纷当中,原告有着成为总包方的可能性,有着成为分包方的可能性,也有着成为实际施工人的可能性。将各方之间法律方面的关系清晰确切地理清,这是审理的关键所在。法院会凭借合同文本,依据施工范围的界定,参考款项支付记录这些要点,去判定主体身份。若是不存在书面合同,并且被告又对合同关系予以否认,那么原告就得拿出证据,借此来证实自身确实切实参与了工程施工,否则其诉求很难获得支持。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法律范畴里被界定的概念是实际施工人,其意在专门针对合同无效时,切实投入资金、人力与材料做好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全面展开审查来认定实际施工人,具体包含谁组织施工队伍,谁购置主要建材,谁直接付工人工资,谁跟发包方围绕技术问题进行沟通等方面。在只有发包人、承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三方的情形下,要严谨仔细地梳理资金流、指令流以及物资流 。

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的认定

转包出去的合同,并且是在存在违法分包情况之下的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它是没有效力的。转包所指的情况是,承包人在承包了工程之后,没有去履行自身应该完成的义务,而是把整个工程转手交给了其他的人。违法分包所指的是,将工程分包给那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是把主体结构部分进行分包。当存在借用资质也就是挂靠这种情形的时候,如果发包方是知晓情况的,那么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就会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处于付款责任判定之际,通常来讲是依据合同相对性此原则的,可是在特定情形当中,比如实际施工人针对发包方提起诉讼这般的情况,法律是允许有条件地对该原则予以突破的。

于有关建设工程的纷争里头,您觉得最难梳理得清楚明白的责任归属是哪一方呀,是发包方吗,还是承包方呢,又或者是实际施工人呢 ?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 。要是认为本文对您有帮助的话,请点赞予以支持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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