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SL 106—96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Design criterion of reservoir management 1996—08—26发布 199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目 次 1 总则 2 管理机构 3 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主编单位: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页码,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2007-8-8http://-lcdljx/bzhb/ZY/958/9589500.HTM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ÿ fineprint.com.cn4 工程管理设施 5 工程运用管理 6 施工期工程管理 7 绿化和环境美化 8 综合性经营和渔业 附加说明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证水库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按照基本建设必须为工程管理创造条件的原则,要求设计中应具有为水库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职工生活所必备的管理条件和设施,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编制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设计。 1.0.3 加固、改建、扩建、续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应在充分利用原有管理设施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增建完善管理设施。 1.0.4 本规范规定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所需要的投资,纳入水库工程设计总概算,并与工程同时完成。 1.0.5 本规范应与已颁发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做规定的,仍按有关规范执行。 2 管理机构 2.0.1 按照水库管理等级规定(表2.0.1),确定水库主管部门的级别。据此,确定与主管部门级别相适应的水管理单位的机构规格。 2.0.2 依据水库管理单位的规格、工程特点和有关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设置水库管理单位机构,并按精简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 表2.0.1 水库管理等级规定 注 按上表划分水库管理等级时,如有的水库容属一个等级,而防洪保护城镇及工矿区,保护农田面积等其中一项属上一个等级或坝高超规模,则可认为是本档次的重要水库,其主管部门等级可按提高一级确定。 3 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页码,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2007-8-8http://-lcdljx/bzhb/ZY/958/9589500.HTM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ÿ fineprint.com.cn 3.0.1 根据水库工程管理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情况,在水库工程设计中,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2 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 3.0.2.1 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开关站、输变电、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信及交通设施等各类建筑物周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1)山丘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 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 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200m。 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中型水库 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 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150m。 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大坝两端 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m。 (2)平原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 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50m。 中型水库 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20m。 大坝两端 从坝端外延不少于100m。 (3)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100m,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200m。大型取值趋向上限,中型取值趋向下限。 (4)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不少于20~50m(规模大的取值趋向上限,规模小的取值趋向下限)。 3.0.2.2 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管理范围包括:办公室、防汛调度室、值班室、仓库、车库、油库、机修厂、加工厂、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其占地面积按不少于3倍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有条件设置渔场、林场、畜牧场的,按其规划确定占地面积。 3.0.3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应与工程占地和库区征地一并征用,并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待工程竣工时移交水库管理单位。 3.0.4 工程保护范围与水库保护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