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 S 13. 0 60P 4 0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T 19772- 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 回灌水质 The reuse of urban recycling waterWater 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water recharge2005-05-25 发布2005- 1 1-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 布GB/ T 19772-2005月11吕 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 标 准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拟分为六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一 一《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 一《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四项。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城市排水集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秦永生、宋兰合、陈艳卿、甘一萍、武江津、孙长虹、张桂花、边际、胡俊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GB/ T 19772-2005城 市污 水再 生利 用地 下水 回 灌水质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进行地下水回灌时应控制的项 目及其限值、取样与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为水源,在各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外,以非饮用为目的,采用地表回灌和井灌的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所 引 用 标 准 见 附 录 A o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 1 城市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排人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的统称。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包括截流的雨水。3. 2 城市污水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from 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市污水经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3. 3 地T 水回滋 groundwater recharge 指一种有计划地将地表水、城市污水再生水在内的任何水源,通过井孔、沟、渠、塘等水工构筑物从地面渗人或注人地下补给地下水,增加地下水资源的技术措施。3. 4 地表回灌 surface recharge 指在透水性较好的土层上修建沟、渠、塘等蓄水构筑物,利用这些设施,使水通过包气带渗人含水层,利用水的自重进行回灌,一般包括田间人渗回灌、沟渠河网入渗CA7灌以及坑塘人渗回灌等。3. 5 井灌 i川ection recharge 指 通 过 回灌 井 将 水 注 入 地 下 含 水 层 的 回 灌 方 式 。4技 术 要 求4. 1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进行地下水回灌,应根据回灌区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回灌方式。回灌时,其回灌区人水 口的水质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 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4. 1. 1基 本 控 制 项 目应 满 足 表 1 的 规 定 。4. 1.2选择控制项目应满足表2 的规定。4.2回灌前,应对回灌水源的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测,确定选择控制项 目,满足表 1、表 2 的规定后方可进行回灌。回灌水质发生变化,应重新确定选择控制项目。GB/ T 19772一 20054.3回灌水在被抽取利用前,应在地下停留足够的时间,以进一步杀灭病原微生物,保证卫生安全4,3. 1采用地表回灌的方式进行回灌,回灌水在被抽取利用前,应在地下停留 6 个月以上。4.3.2采用井灌的方式进行回灌,回灌水在被抽取利用前,应在地下停留 12 个月以上 表 1城市污水再生水地下水回灌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序 号基本控 制项 .